根据2023年9月1日修订、2024年1月1日施行的《行政复议法》,现就《行政复议法》修改后不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所作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县级、设区市级、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即县、设区市、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设区市及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再具有行政复议管辖权。
二、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各分局)以自已(分局)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2024年1月1日起,省自然资源厅、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再受理行政复议案件。
特此通告。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