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造假危害极大,必须从坚决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深刻认识防惩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青浦区统计局推出《统计违纪违法典型案例》,对统计造假案件进行通报曝光,警示地方党委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举一反三、引以为戒,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营造不能造假、不敢造假、不想造假的统计环境和氛围,敬请关注。
某工业企业迟报统计资料案
【案情】2019年8月,S市统计局接该市辖区某街道统计办举报,反映该街道某工业企业经常迟报统计资料,平时报报表多靠电话催报,统计办也曾多次与企业统计人员沟通,但该企业依然故我,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街道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及时性。核实有关情况后,市统计局于8月23日派员到该工业企业进行统计执法检查,但企业方称,从未收到过统计执法检查通知书。对此,统计执法检查人员一方面与企业方商定更改检查的日期,并告知检查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另一方面与邮政部门联系,查询用挂号信方式寄出的统计执法检查通知书的送达时间和签收人。8月26日,市统计局执法人员按约定对该企业进行工业统计执法检查,并将邮政部门于8月20日用挂号信送达企业,由企业信件签收章签收的情况作了反馈,告知企业应当依法履行法定的统计义务和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
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企业对统计工作重视不够,未设置固定的统计岗位,人员调动频繁,且存在经常迟报统计资料的情况,其中2019年7月份《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B204-1表)至今未依法上报,经多次电话催报无果。执法人员根据企业迟报统计资料的事实,当场向企业发出了《统计报表催报单》,明确要求在8月30日前补报2019年7月份《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B204-1表)。直至8月30日下午,该企业终于在催报单规定期限的最后一天补报了上述统计报表。由于该企业无视统计法律法规,多次迟报统计资料,并且在统计部门上门执法时故意隐瞒已收到统计执法检查通知书的事实,市统计局经讨论决定对该企业依法立案查处。9月3日,市统计局派出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到企业进行调查取证,收集统计违法证据,并制作了调查笔录。
【处理结果】依据《统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市统计局对该企业迟报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责令该企业改正,给予警告并罚款五千元的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在陈述和申辩期限内,企业派员到市统计局进行陈述和申辩,并要求减轻行政处罚。通过执法人员对案件的发生、调查结果、处理过程、违法事实的认定和相关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企业认识到迟报统计报表的危害性,提高了对统计法律法规的认识,表示将认真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保证自觉履行法定的统计义务,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和及时。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该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到指定的银行缴纳了罚款。
【评析】迟报统计资料是指统计调查对象晚于统计制度规定期限报送统计资料的行为。统计资料的上报期限以统计制度中的规定为准。迟报统计资料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上报期限届满后,调查对象主动上报统计资料;二是上报期限届满后,经政府统计机构催报,调查对象在催报期限内上报统计资料。在政府统计机构催报后,如果调查对象在催报期限内仍未上报,则构成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该工业企业多次惯性迟报统计报表,尽管最终在催报单规定期限内补报了统计报表,但其行为仍构成了《统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所规定的迟报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并且在统计部门上门执法时未能积极配合检查工作,故意隐瞒已收到统计执法检查通知书的事实,影响了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的正常开展。市统计局依据以上违法事实,责令该企业改正,给予警告并罚款五千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履行了行政处罚告知义务,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
此案件为典型的迟报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案件。目前,企业经济类型繁多、产权结构复杂,由于企业领导对统计工作不重视,统计人员业务不精、调动频繁以及统计法制意识不强等原因,导致拒报、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时有发生,有些部门和单位还相当严重,极大地影响着统计权威和工作秩序,影响到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通过对这一违法案件的处理,对这一类惯性迟报的企业单位起到了良好的警示作用,拒报、迟报现象得到有效遏制,统计法制权威和威慑力明显增强,统计资料上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得到应有的保障,起到了“抓住典型,查处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