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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违纪违法典型案例(第2期)

发布日期: 2024-11-15 来源: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统计造假危害极大,必须从坚决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深刻认识防惩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青浦区统计局推出《统计违纪违法典型案例》,对统计造假案件进行通报曝光,警示地方党委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举一反三、引以为戒,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营造不能造假、不敢造假、不想造假的统计环境和氛围,敬请关注。

 

某企业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案

【案情】

按照《统计法》的规定和S市统计局执法工作要求,C区统计局于20208月开始年度执法检查工作,并向有关单位发出《统计执法检查通知书》。85日,区统计局对某企业开展劳动工资统计执法检查。在对该企业2019年劳动工资统计年报上报数据的核查中,发现该企业上报的《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102-1表)中在岗职工工资总额指标的上报数与原始资料不符,漏报了临时工的工资。为了进一步查清事实,执法检查人员同该企业的会计人员一起认真核对,将该企业全年的劳动工资统计台账所附的原始工资表全部累加了一遍,最终核实该企业2019年度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上报数与应报数存在差异,差额数占应报数的15%。检查完毕,执法检查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笔录》,该企业统计人员核对无误后,在两份笔录上进行签字确认。

当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漏报的原因时,该企业的统计人员辩解是因为对指标理解不清,误以为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只统计正式职工的工资,不包括临时工的工资。至此,该企业的统计违法事实已经基本确立。违法事实认定清楚后,执法人员复印了该企业2019年度《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102-1表)及有关在岗职工工资总额的会计原始凭证及相关科目资料,并经该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加盖企业法人章,作为证据留存。



【处理结果】

根据对该企业统计执法检查的情况,区统计局认为该企业在2019年劳动工资统计年报上报过程中,上报数与应报数存在差异,且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已经构成了《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依据《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二款和S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区统计局拟责令该企业改正,给予警告并罚款五千元的行政处罚。810日,区统计局对该企业发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

814日,该企业领导到统计局来进行陈述和申辩,承认了其违法事实,并表示在今后的统计工作中,将严格遵守统计法律法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希望可以免予处罚。区统计局在接待现场做了《陈述笔录》,同时还向企业出示了《统计法》及S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法律法规资料,向企业宣传了相关的统计法律法规,企业当场翻阅相关条款后,表示接受区统计局的行政处罚。

两周后,区统计局向该企业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随着企业将罚款缴入相关银行的账号,此案正式予以结案。

 

【评析】

该企业未按劳动工资年报方法制度规定要求如实填报,上报数据与应报数存在差异,差额数占应报数的15%。因此该企业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提供不真实或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由于该企业差错数额占应报数额15%,区统计局责令该企业改正,给予警告并罚款五千元的行政处罚完全符合处理恰当这一执法要求,同时也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此案例是一个较为典型的统计违法案例。从近几年执法检查情况来看,绝大多数的统计违法行为都是由于统计人员业务不熟悉所导致。首先,各级统计人员应加强统计业务知识的学习,努力提高综合业务素质。业务主管部门应重视对统计人员的岗位培训,确保源头数据的准确;其次,要对统计调查对象加强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统计部门履行告知义务的过程也是对统计管理相对人进行普法教育的过程,符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重在教育的原则,使违法行为人知道自己的哪些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而自觉地服从和履行正确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