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64459/2024-00001 | 成文日期: | 2024-01-0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湖自然资规发[2023]54号 | 发布机构: |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经市政府同意,2023年11月1日,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印发了《关于重新公布湖州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现将《通知》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12号)的要求,为加强土地征收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征地工作依法实施,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印发了《关于重新公布湖州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通知》。
二、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湖州市区(吴兴区、南浔区、南太湖新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实行统一的区片综合地价补偿。征地区片综合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补偿标准为:征收农用地(不含林地)和建设用地6.3万元/亩(土地补偿费2.52万元、安置补助费3.78万元);征收林地5.1万元/亩(土地补偿费2.04万元、安置补助费3.06万元);征收未利用地3.8万元/亩(土地补偿费1.52万元、安置补助费2.28万元)。
四、实施日期
《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人:肖俊
电话:0572-265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