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部门 | 权力编码(通用) | 权力目录名称(通用) | 监管层级(通用) | 罚则(行政处罚) | 罚则详情(行政处罚) | 裁量依据名称 |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备注 |
1 |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30264001000 | 对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造林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100元至2000元的罚款。(一)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 | 《浙江省林业 | A轻微: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育苗面积1亩以下或者造林面积15亩以下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100元至500元的罚款 | 已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 |
2 |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30264002001 | 对违反植物检疫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浙江省林业 | B一般: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但主动纠正消除扩散后果的,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1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 | 已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 |
3 |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30264002002 | 对未依照规定办理森林植物检疫证书或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款: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浙江省林业 | A轻微:对未按规定调运应施检疫的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或弄虚作假报检森林植物 及其产品,未携带危险性病、虫、杂草的,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应当 责令赔偿;可以处以50元至 500元的罚款 | 已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 |
4 |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30264002003 | 对擅自开拆森林植物、森林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森林植物、森林植物产品,或擅自改变森林植物、森林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浙江省林业 | A轻微:及时纠正,造成损失及 时赔偿,危害后果轻微的,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应当 责令赔偿;可以处以50元至 500元的罚款 | 已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 |
5 |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30264002004 | 对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森林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浙江省林业 | A轻微: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未发现检疫对象,并在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前及时纠正,造成损失及时赔偿且危害后果轻微的,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5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 | 已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 |
6 |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30264002007 | 对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森林植物产品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浙江省林业 | A轻微: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未携带危险性病、虫、杂草的,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可以处50元至500元的罚款 | 已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 |
7 |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30264003000 | 对在林草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五条 |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浙江省林业 | A轻微: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主动纠正且未造成检疫性有害生物扩散的,责令停止试验;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 已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 |
8 |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30264005001 | 对经营、加工松科植物及其制品的单位和个人未建立购销、加工台账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 |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建立购销、加工台账的,由防治检疫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暂无 | 已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 | |
9 |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30264006000 | 对未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种子法》第八十五条 |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根据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浙江省林业 | A轻微:未根据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逾期未改正,造林面积不足10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已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 |
10 |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30264007001 | 对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浙江省林业 | A轻微: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或者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林木良种,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已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 |
11 |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30264007002 | 对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林木良种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浙江省林业 | A轻微: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或者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林木良种,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已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 |
12 |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30264008000 | 对生产经营林草假种子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种子法》第七十四条 | 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 《浙江省林业 | B一般:违法生产经营假种子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 已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 |
13 |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30264009000 | 对侵占、破坏林草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林草种质资源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 | 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浙江省林业 | A轻微: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 | 已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 |
14 |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30264010001 | 对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一项 | 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浙江省林业 | A轻微:未经许可进出口林木种子,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已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 |
15 |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30264010002 | 对在境内销售为境外制种的林草种子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二项 | 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浙江省林业 | A轻微: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已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 |
16 |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30264010003 | 对将从境外引进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三项 | 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三) 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 《浙江省林业 | A轻微:将从境外引进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已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 |
17 |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30264010004 | 对进出口假、劣林草种子或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林草种子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四项 | 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浙江省林业 | A轻微:进出 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 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违法生产 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和种子;并处三千元以上 三万元以下罚款 | 已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 |
18 |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30264011000 | 对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二条 | 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所采种子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浙江省林业 | A轻微: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所采种子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已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 |
19 |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30264015000 | 对伪造、倒卖、转让经营利用核准证、运输证和省重点保护或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 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伪造、倒卖、转让经营利用核准证、运输证和省重点保护或者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暂无 | 已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 | |
20 |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30264017000 | 对生产经营林草劣种子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种子法》第七十五条 | 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浙江省林业 | A轻微:违法生产经营劣种子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已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 |
21 |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30264018000 | 对林草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出具虚假证明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一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与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取消种子质量检验资格。 | 《浙江省林业 | A轻微: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没有违法所得,未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已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 |
22 |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30264019001 | 对销售的林草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种子法》第七十九条 |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浙江省林业 | A轻微:销售的林木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销售的林木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或者涂改林木种子标签,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但及时主动改正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已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 |
23 |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30264019002 | 对销售无使用说明或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林草种子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 |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浙江省林业 | A轻微:销售的林木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销售的林木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或者涂改林木种子标签,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但及时主动改正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已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 |
24 |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30264019003 | 对涂改林草种子标签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三项 |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浙江省林业 | A轻微:销售的林木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销售的林木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或者涂改林木种子标签,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但及时主动改正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已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 |
25 |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30264019004 | 对未按规定建立、保存林草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四项 |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浙江省林业 | B一般:生产经营档案不齐全,或者未按 规定的批次、数量、年限保存所 生产经营的种子样品,及时主动 改正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 一万元以下罚款 | 已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 |
26 |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30264019005 | 对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受委托生产或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五项 |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 《浙江省林业 | B一般: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 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 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 未按规定备案,及时主动改正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 一万元以下罚款 | 已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 |
27 |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30264020000 | 对违法将从境外引进的陆生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九条 |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生、丢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浙江省林业 | A轻微:非法将从境外引进的野 生动物放生、丢弃至野 外环境,按照规定限期 捕回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罚款 | 已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 |
28 |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30264021000 | 对违法从境外引进陆生野生动物物种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八条 |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所引进的野生动物,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未依法实施进境检疫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浙江省林业 | A轻微:非法从境外引进附录I 和附录II名录之外的 野生动物物种的,没收所引进的野生动物,并处 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 | 已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 |
29 |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30264022000 | 对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七条 | 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将有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浙江省林业 | B一般: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非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及其制品,经营数额一 万元以下或违法所得在 二千元以下或涉案野生 动物价值五千元以下的,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 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 款,将有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 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布 | 已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 |
30 |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30264023000 | 对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陆生野生动物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有关批准文件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六十条 |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有关批准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浙江省林业 | B一般:伪造、变造、买卖、转 让、租借有关证件、专 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 件,无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有 关批准文件,并处五万元以上 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已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 |
31 |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30264024000 | 对作业设计单位未在作业设计方案中标明作业区内野生植物,森林经营单位、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在森林经营管理、农业生产中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造成野生植物损坏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浙江省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第三十四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作业设计单位未在作业设计方案中标明作业区内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废止作业设计方案,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林业 | A轻微:森林经营单位以及农业生产 单位和个人在森林经营管理、 农业生产中未采取有效防护 措施造成野生植物损坏,涉及 省级保护植物的,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可以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的罚款 | 已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 |
32 |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30264026000 | 对生产销售电捕等危害人畜安全猎捕工具和装置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 | 生产、销售电捕等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生产工具、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林业 | B一般:生产、销售电捕等危害 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 装置,非法经营数额在 一千元以下的,没收生产工具、产品和违法所 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 元以下的罚款 | 已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 |
33 |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30264027000 | 对伪造、倒卖、转让野生植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 第二十六条 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暂无 | 已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 | |
34 |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30264029000 | 对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林业 | A轻微: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 野生植物,涉及国家二级保护 野生植物的,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 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 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已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 |
35 |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30264030000 | 对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或专用标识出售、利用、运输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 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或者专用标识出售、利用、运输、携带、寄递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浙江省林业 | B一般:非法出售、利用、运输 有重要生态、科学、社 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 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 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 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 有重要生态、科学、社 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 品,涉案野生动物及其 制品价值5千元以下的,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 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 款 | 已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 |
36 |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30264031000 | 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 第二十七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林业 | B一般:外国人非法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考察,涉及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已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 |
37 |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30264032000 | 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 第三十九条 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暂无 | 已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 | |
38 |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30264033000 | 对未经批准、未取得或未按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浙江省林业 | B一般:非法出售、购买、利用、 运输、携带、寄递国家 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 制品或者依照规定调出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 品,涉案野生动物价值 1万元以下的,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 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 所,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二倍以 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 已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 |
39 |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30264034000 | 对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等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一条 |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浙江省林业 | B一般:涉及国家二级重点保护 野生动物的,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 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已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 |
40 |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30264035001 | 对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陆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属于开矿、修路、筑坝、建设行为的除外)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 第一款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3倍以下的标准执行。 | 暂无 | 已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 | |
41 |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30264036000 | 对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区、禁猎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四十八条 |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警机构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浙江省林业 | B一般: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 点保护野生动物,涉及 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陆生 野生动物的,有猎获物的,没收猎获物、猎 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 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 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 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五 千元的,没收猎捕工具和违法 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已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 |
42 |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30264037000 | 对挖砂、取土、采石、开垦等致使野生植物受到毁坏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浙江省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第三十五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挖砂、取土、采石和开垦等活动,致使野生植物受到毁坏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林业 | A轻微:进行挖砂、取土、采石和开垦 等活动,致使省级野生植物受 到毁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 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已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 |
43 |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30264038000 |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未按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 第二十三条 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 《浙江省林业 | B一般:未取得采集证或未按照采集 证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 生植物,涉及国家二级保护野 生植物的,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 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 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 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 至1万元的罚款;有采集 证的,可以吊销采集证 | 已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 |
44 |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30264039000 | 对非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浙江省林业 | B一般:非法猎捕有重要生态、 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 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 保护野生动物,涉案野 生动物价值五千元以下 的,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 所得,吊销狩猎证,有猎获物 的,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 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 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 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 下的罚款 | 已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 |
45 |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30264040000 | 对违法生产、经营使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批评教育,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情节严重的,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浙江省林业 | A轻微: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 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涉 及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 的野生动物的,并处野生动物 及其制品价值十五倍以上二 十倍以下的罚款,涉及其他陆 生野生动物的,并处一倍以上 三倍以下的罚款 | 已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 |
46 |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30264042000 | 对擅自举办陆生野生动物旅游观赏景点、展览、表演和陆生野生动物标本展览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四十条 | 《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四十条 未经批准擅自举办陆生野生动物展览、表演和陆生野生动物标本展览,或者擅自设立以陆生野生动物为旅游、观赏景点的,由县级以上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 暂无 | 已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 | |
47 |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30264043001 | 对在风景名胜区内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行为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四条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暂无 | 已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 | |
48 |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30264043002 | 对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行为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四条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 | 暂无 | 已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 | |
49 |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30264045002 |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行政处罚(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处罚除外) | 市级、县级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六条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施工。 | 暂无 | 已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 | |
50 |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30264046001 | 对在自然保护区违法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采石、挖沙等(属于开矿行为的除外)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 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林业 | A轻微: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对自然保护区实验区造成破坏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已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 |
51 |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30264047004 | 对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条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暂无 | 已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 | |
52 |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30264050000 | 对擅自移动或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 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 | 《浙江省林业 | A轻微: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改正到位的,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已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 |
53 |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30264051000 | 对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三条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暂无 | 已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 | |
54 |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30264052001 | 对在风景名胜区内未经批准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暂无 | 已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 | |
55 |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30264052002 | 对在风景名胜区内未经批准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暂无 | 已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 | |
56 |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30264052003 | 对在风景名胜区内未经批准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暂无 | 已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 | |
57 |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30264052004 | 对在风景名胜区内未经批准进行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暂无 | 已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 | |
58 |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30264053001 | 对假冒林草授权品种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三条第六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三条第六款: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浙江省林业 | A轻微:假冒授权品种,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已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 |
59 |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30264053002 | 对侵犯林草植物新品种权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二条 |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暂无 | 已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 | |
60 |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30264058000 | 对拒绝、阻挠依法实施的种子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六条 | 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拒绝、阻挠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暂无 | 已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 | |
61 |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30264059000 | 对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指定的营业地点、区域外揽客、兜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五十六条 |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指定的营业地点、区域外揽客、兜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暂无 | 已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 | |
62 |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30264060000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三条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浙江省林业 | A轻微: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 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 演习、爆破等活动,及时停 止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并处5万元罚款 | 已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 |
63 |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30264061000 | 对损坏森林消防设施设备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四十六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一)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森林消防标志、设施、器材;(二)破坏防火隔离带或者生物防火林带的。 | 《浙江省林业 | A轻微:破坏防火隔离带或者生物防火林带,破坏面积在200m2以下的,赔偿损失,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已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 |
64 |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30264062001 | 对未取得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 | 《种子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 | 《浙江省林业 | A轻微: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且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已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 |
65 |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30264062002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 |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浙江省林业 | A轻微: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且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已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 |
66 |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30264062003 | 对未按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林草种子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第三项 |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浙江省林业 | A轻微: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且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已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 |
67 |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30264062004 | 对伪造、变造、买卖、租借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四项 |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浙江省林业 | A轻微: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已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 |
68 |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30264062005 | 对不再具有繁殖林草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或不再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林草种子生产地点或林业部门确定的采种林继续从事林草种子生产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 |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浙江省林业 | A轻微:不再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或者不再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继续从事种子生产的;且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已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 |
69 |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30264062006 | 对未执行林草种子检验、检疫规程生产林草种子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 |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浙江省林业 | A轻微:未执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生产种子;且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已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 |
70 |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30264063000 |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 第五十三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浙江省林业 | A轻微:违反规定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改正不符合规定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 500 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 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已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 |
71 |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30264064000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等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浙江省林业 | B一般:在森林防火期内,烧香、烧纸、燃放鞭炮、烤火、野炊、吸烟等野外用火,初次被发现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对个人处200元至1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 | 已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 |
72 |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30264065000 | 对过失引起森林火灾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四十七条 |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四十七条 过失引起森林火灾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责令补种树木…… | 《浙江省林业 | B一般:过失引起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10亩以下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责令补种树木 | 已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 |
73 |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30264066000 | 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三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浙江省林业 | B一般: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的,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已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 |
74 |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30264067000 |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在森林防火期内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 《浙江省林业 | A轻微:森林防火期内,林地面积500亩以下的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下8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已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 |
75 |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30264069001 | 对盗伐林木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 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林业 | A轻微:盗伐林木,立木材积 0.5m³以下或者幼树 20株以下的,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 | 已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 |
76 |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30264069002 | 对滥伐林木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林业 | A轻微:滥伐林木,立木材积 2m³以下或者幼树50株以下我,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的罚款 | 已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 |
77 |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30264071000 | 对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3倍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林业 | B一般: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改变面积在2.5亩以下的,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1.5倍以下的罚款 | 已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 |
78 |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30264072000 | 对开垦、采石、采砂、采土等造成林木或林地毁坏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森林法》第七十四条 |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林业 | A轻微:毁坏林木立木材积5m³以下或者幼树250株以下的。造成商品林林地毁坏面积在2亩以下的,造成林木毁坏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以下的罚款 | 已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 |
79 |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30264074000 | 对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林木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八条 | 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加工、运输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三倍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林业 | A轻微:非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立木材积5m³以下或者幼树250株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收购、加工、运输木材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的价款1.5倍以下的罚款 | 已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 |
80 |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30264075000 | 对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 |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林业 | A轻微:擅自改变商品林林地用途面积在2亩以下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以下的罚款 | 已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 |
81 |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30264079000 | 对未取得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核准证或超出核准证规定范围从事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活动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 未取得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核准证或者超出核准证规定范围从事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相当于实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吊销经营利用核准证。 | 暂无 | 已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 | |
82 |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30264080000 | 对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十条 |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浙江省林业 | A轻微: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经说服教育后及时改正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已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 |
83 |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30264084000 | 对未完成造林任务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七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浙江省林业 | A轻微: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已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 |
84 |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30264085000 | 对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影视拍摄或者大型实景演艺活动对周围景物、水体、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十五条 |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影视拍摄或者大型实景演艺活动对周围景物、水体、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暂无 | 已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 | |
85 |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30264086000 | 对在风景名胜区明令禁止的区域游泳、游玩、攀爬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项规定,在明令禁止的区域游泳、游玩、攀爬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暂无 | 已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 | |
86 |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30264087000 | 对在风景名胜区内圈占摄影、摄像位置或者向自行摄影、摄像的游客收取费用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五十七条 |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圈占摄影、摄像位置,或者向自行摄影、摄像的游客收取费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暂无 | 已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 | |
87 |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30264088000 | 对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违反规定饲养家畜家禽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五十四条 | 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项规定,在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违反规定饲养家畜家禽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 暂无 | 已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 | |
88 |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30264090000 | 对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林业生产条件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 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 《浙江省林业 | A轻微:擅自改变商品林林地用途面积在2亩以下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以下的罚款 | 已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 |
89 |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30264092000 | 对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林业 | A轻微: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缓冲区;,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已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 |
90 |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30264093000 | 对进入自然保护区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依法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其活动成果副本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 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暂无 | 已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 | |
91 |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30264095000 | 对机动车辆在森林防火期内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浙江省林业 | B一般: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不主动改正或者离开森林防火区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已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 |
92 |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30264096000 | 对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浙江省林业 | B一般: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经劝阻及时离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已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 |
93 |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30264097000 | 对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 | 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 《浙江省林业 | A轻微: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面积在15亩以下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100元至500元的罚款 | 已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 |
94 |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30264098000 | 对隐瞒或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 | 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 《浙江省林业 | B一般:对隐瞒或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30亩以下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100元至500的罚款 | 已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 |
95 |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30264100000 | 对临时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造成林地滑坡、塌陷和严重水土流失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 |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造成林地滑坡、塌陷和严重水土流失的,由所在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暂无 | 已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 | |
96 |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30264101000 | 对伪造、涂改林权证以及其他有关林地权属图表资料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1、《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伪造、涂改林权证以及其他有关林地权属图表资料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收缴伪造、涂改的林权证和有关资料,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伪造、变造、涂改本办法规定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由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收缴其伪造、变造、涂改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 1、《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伪造、涂改林权证以及其他有关林地权属图表资料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收缴伪造、涂改的林权证和有关资料,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伪造、变造、涂改本办法规定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由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收缴其伪造、变造、涂改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 《浙江省林业 | B一般:伪造、涂改林权证以及其他有关林地权属图表资料,无违法所得的,收缴其伪造、变造、涂改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可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 已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 |
97 |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30264103000 | 对利用天然阔叶林烧制木炭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利用天然阔叶林烧制木炭的,责令改正,没收非法烧制的木炭和违法所得,并可处非法烧制木炭价值一至三倍的罚款。 | 《浙江省林业 | B一般:利用天然阔叶林烧制木炭,木炭重量在250千克以下的,没收非法烧制的木炭和违法所得,并可处非法烧制木炭价值一至二倍的罚款 | 已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 |
98 |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30264104000 | 对场所擅自使用湿地公园名称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擅自使用湿地公园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暂无 | 已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 | |
99 |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30264105000 | 对不配合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措施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或者兽医、水利、林业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造成血吸虫病疫情扩散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浙江省林业 | B一般: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予配合的,尚未造成血吸虫病疫情扩散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 | 已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 |
100 |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30264106001 | 对擅自开垦、填埋湿地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 | 《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湿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擅自开垦、填埋湿地的,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 | 暂无 | 已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 | |
101 |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30264106002 | 对擅自在湿地内烧荒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湿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擅自烧荒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湿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擅自烧荒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林业 | B一般:擅自烧荒,烧荒面积在1亩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已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 |
102 |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30264106003 | 对擅自在湿地内放牧或捡拾卵、蛋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湿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擅自放牧或者捡拾卵、蛋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湿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擅自放牧或者捡拾卵、蛋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林业 | B一般:擅自放牧未造成植被破坏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 已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 |
103 |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30264106004 | 对擅自在湿地内排放湿地蓄水或修建阻水、排水设施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湿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四)擅自排放湿地蓄水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设施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湿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四)擅自排放湿地蓄水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设施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暂无 | 已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 | |
104 |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30264106005 | 对毁坏湿地保护设施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湿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五)毁坏湿地保护设施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湿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五)毁坏湿地保护设施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林业 | B一般:保护设施价值在1000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已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 |
105 |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30264107000 | 对在湿地内从事生产经营、观赏旅游、科学调查、研究观测、科普教育等活动影响湿地生态功能或对野生生物物种造成损害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 | 由有关湿地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林业 | B一般:在湿地内从事生产经营、观赏旅游、科学调查 、研究观测、科普教育等活动,已经影响湿地生态功能或者对野生生物物种造成损害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已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 |
106 |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30264108000 | 对在森林禁火期、禁火区内野外用火但未引起森林火灾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四十五条 | 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警告,并可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林业 | B一般:森林火险等级三级以下时,在森林禁火期、禁火区内野外用火,但未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已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 |
107 |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30264110000 | 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农业投入品,将人用药、原料药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用于农产品生产、清洗、保鲜、包装和贮存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第三十条 |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农业投入品,将人用药、原料药或者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用于农产品生产、清洗、保鲜、包装和贮存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由生产经营者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 | 《浙江省林业 | A轻微: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下或者货值金额一万元以 下的,处二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 已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 |
108 |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30264111000 | 对规模农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第三十一条 |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规模农产品生产者未建立或者未按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生产记录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浙江省林业 | B一般:生产记录内容不完整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 产品生产记录,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已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 |
109 |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30264112000 | 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施工前未制定古树名木保护方案,或未按古树名木保护方案进行施工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第二十四条 | 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浙江省林业 | B一般:未在施工前制定古树名木保护方案,或者未按照古树名木保护方案施工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已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 |
110 |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30264113000 | 对规模农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其销售的农产品进行包装或附加标识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第三十二条 |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和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个人未按照规定对其销售的农产品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浙江省林业 | B一般:销售的农产品有包装、标识,但包装或标识 不符合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已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 |
111 |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30264114000 | 对未按要求贮存、运输、装卸、销售农产品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第三十三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未按要求进行农产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浙江省林业 | A轻微:未按要求进行农产品贮存、运输和装卸,造 成农产品污染的,处二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 已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 |
112 |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30264115000 | 对损害古树名木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第二十三条 |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损害古树名木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损害古树名木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林业 | B一般:非通透性硬化古树名木树干周围地面,未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 已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 |
113 |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30264116000 | 对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或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种苗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条 | 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种子法的规定处理;种子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处以非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暂无 | 已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 | |
114 |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30264125000 | 对擅自移动和破坏地质遗迹保护区内的碑石、界标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 |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地质遗迹保护区管理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有关规定,视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并责令赔偿损失。 | 暂无 | 已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 | |
115 |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30264126000 | 对违反规定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内采石、取土、放牧、砍伐以及采集标本化石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 |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地质遗迹保护区管理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有关规定,视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并责令赔偿损失。 | 暂无 | 已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 | |
116 |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30264127000 | 对污染和破坏地质遗迹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 |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地质遗迹保护区管理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有关规定,视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并责令赔偿损失。 | 暂无 | 已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 | |
117 |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30264128000 | 对不服从地质遗迹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以及从事科研活动未向管理单位提交研究成果副本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四)项 |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地质遗迹保护区管理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有关规定,视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并责令赔偿损失。 | 暂无 | 已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 | |
118 |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30264135000 | 对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应当撤销该林木采伐许可证,对当事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已伐林木的,按照无证采伐处理。 | 《浙江省林业 | B一般:尚未采伐林木的,撤销该林木采伐许可证,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已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 |
119 |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30264138000 | 对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等造成林木毁坏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 《浙江省林业 | B一般: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250株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树木 | 已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 |
120 |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30264139000 | 对发包方私自扣留、强制代保管、涂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擅自更改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报材料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五十条 | 发包方扣留、强制代保管、涂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擅自更改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申报材料,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林业 | A轻微:发包方扣留、强制代保管、涂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擅自更改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申报材料,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 | 已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 |
121 |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30264140000 | 对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07-0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07-0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林业 | A轻微: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没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证件,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已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 |
122 |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30264143000 | 对未经许可利用疫木加工,未在安全期内完成对病死松木加工和加工剩余物除害处理,存放、使用染疫松科植物及其制品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 | 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利用疫木加工的,由防治检疫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疫木、加工剩余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暂无 | 已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 | |
123 |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30264145000 |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结束后未对用毕松木材料进行清理、除害处理或销毁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 |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施工单位未进行清理、除害处理或者销毁松木材料的,由防治检疫机构予以销毁,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暂无 | 已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 | |
124 |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30264146000 | 对未按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规程对病死松树进行清理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规程对病死松树进行清理的,由防治检疫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暂无 | 已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 | |
125 |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30264147000 | 对将松科植物及其制品调入松材线虫病重点预防区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将松科植物及其制品调入松材线虫病重点预防区的,由防治检疫机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松科植物及其制品进行检疫。检疫合格的,责令改正;检疫不合格的,予以没收。 | 暂无 | 已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 | |
126 |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30264148000 | 对擅自将疫木调出松材线虫病发生区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 第三十二条 |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调运疫木的,由防治检疫机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危害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调运的疫木,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除害处理。 | 暂无 | 已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 | |
127 |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30264149000 | 对单位或个人跨行政区域调运松科植物及其制品未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调运松科植物及其制品未向调入地防疫机构备案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 | 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办理植物检疫证书的,由防治检疫机构进行补检,补检合格的,补发植物检疫证书,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补检不合格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除害处理,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林业 | A轻微:调运松科植物及其制品,未向调入地县级以上防治检疫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 | 已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