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部门 | 权力编码(通用) | 权力目录名称 (通用) | 监管层级(通用) | 罚则(行政处罚) | 罚则详情(行政处罚) | 裁量依据名称 |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备注 |
1 |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30215040001 |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六条 | 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 暂无 | 暂无 | 已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 |
2 |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30215072000 |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六十三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暂无 | 暂无 | 已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 |
3 |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30215071000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暂无 | 暂无 | 已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 |
4 |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30215073000 | 对房屋使用人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屋用途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六十一条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暂无 | 暂无 | 已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 |
5 |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30215051000 | 对未取得规划资质证书,擅自从事规划活动的事业单位法人、企业法人的行政处罚(不含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 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暂无 | 暂无 | 已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 |
6 |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30215040002 |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第(二)项 | 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 暂无 | 暂无 | 已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 |
7 |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30215040003 | 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第(三)项 | 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 暂无 | 暂无 | 已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 |
8 |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30215067000 |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改变临时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用途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 暂无 | 暂无 | 已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 |
9 |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30215069000 |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 | 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暂无 | 暂无 | 已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 |
10 |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30215070000 | 对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违规为单位或者个人就违法建筑办理供电、供水、供气等手续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 第二十七条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暂无 | 暂无 | 已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 |
11 |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30215041002 | 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 | 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 暂无 | 暂无 | 已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 |
12 |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30215068000 | 对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违规承揽明知是违法建筑的项目设计或者施工作业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二十八条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暂无 | 暂无 | 已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 |
13 |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30215041001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 | 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 暂无 | 暂无 | 已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