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64459/2021-00035 | 成文日期: | 2021-06-0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各区分局,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程序,明确责任,切实提高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工作质量,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规范我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程序和文书,研究制定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依申请公开办理工作的职责分工
办公室是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全面负责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建立健全依申请公开办理相关工作制度及具体操作流程,负责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协调衔接依申请公开办理各环节工作,负责依申请公开的分办和答复意见书的审核,确保局依申请公开办理工作规范有序进行。负责依申请公开事项的收件登记、受理(告知补正)、答复意见书及材料送达和案卷归档工作。
各处室、直属各单位是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根据局办公室的分办意见,具体承办依申请公开事项,拟定答复意见书。办公室在提出分办意见前,应当与相关处室、单位充分沟通协商、取得一致意见;难以取得一致意见的,提请业务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决定。
政策法规处依职责参与重大或疑难事项(主要是指申请事项涉及保密、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申请人已提起多件行政复议或诉讼、信访举报等,此信息的公开可能改变既有公开范围和标准,新类型信息公开申请且处室分歧较大等)答复意见的会商、审核。
各区分局直接负责各区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的接收、回复和归档工作。
二、接收
(一)接收主体
局办公室负责接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其他内设机构或人员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及时转交给局办公室。
(二)接收渠道
“政府网站申请”“邮政寄送”“当面提交”作为我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主要渠道。
局办公室应当将本单位开通的申请接收渠道和注意事项,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中专门说明并向社会公布,并对已经专门说明和公告的申请接收渠道承担相应法律义务。
(三)接收规范
1.对申请人通过政府网站申请的,在申请人成功提交申请后,政府网站应提供电子回执或短信通知,并告知申请人查询索引。局相关工作人员应及时查收网站申请。
2.对申请人采取邮政寄送方式申请的,由局办公室负责接收。
3.对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的,在查验申请人身份信息后,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对于委托申请的,应查验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信息。申请人需要当场填写的,接收人员应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指引申请人正确填写。申请人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接收人员代为填写,并由申请人确认。接收人员接收申请后,应出具回执,写明接收日期和答复期限。
4.对申请人采用其他已开通渠道提交申请的,应及时接收,并予以确认。
三、登记
(一)登记要素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及时登记,详细记载申请的主要信息,包括申请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接收日期、申请方式、申请内容、答复期限、送达方式等。
(二)期限计算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期限,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以平信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申请的,或者将申请寄送至我局以外的机构或个人的,应当在实际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当日电话联系申请人予以确认,并以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申请人通过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在线平台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平台接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申请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四、补正
当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不完备或存在其他要素欠缺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
(一)补正条件
符合以下三种条件之一的,应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一是申请内容不明确,需要申请人进一步补充说明的;二是申请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不明确,影响信息提供或答复书送达的;三是委托申请未能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及受托人证件信息的。
(二)补正告知
需要申请人补正时,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五、拟办
由局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后,转由牵头承办处室、单位承办。
进入承办处室、单位为主办理环节后,牵头承办的处室、单位负责人应高度重视,落实好专人负责具体的办理工作。
牵头承办的处室、单位在办理过程中,认为申请公开的内容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由牵头承办的处室、单位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并通过局办公室经办人员同步书面通知申请人。对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由牵头承办的处室、单位进行认定。对应当公开的信息,不得以第三方不同意有由不予公开。
牵头承办的处室、单位在办理过程中,认为申请公开的内容涉及其他处室、单位业务工作,应由牵头承办处室、单位主动与相关处室、单位协商办理。
收到复杂、疑难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及时向有关负责人做出报告,根据要求会同相关处室、单位及政府法律顾问会商研究答复意见;收到重大复杂、疑难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报告本级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组织协调会商,研究确定答复意见。
申请公开信息未明确名称、批准文号等原因,本局无法直接核实认定的,牵头承办处室、单位可转所在区、县级(分)局核查。区、县级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核查意见并公文交换市局。主办处室、单位根据区、县级(分)局核查意见开展信息核实认定工作。
六、征求意见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20个工作日内。
七、审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对拟答复意见进行审核。
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在拟定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的过程中,政策法规处或法律顾问应当参与审核。
八、做出答复
各处室、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条例》相关规定拟定书面答复书,报有关负责人审签。
答复书应具备以下要素:标题、文号、申请人姓名(名称)、申请事实、答复结果(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人复议诉讼的权利和期限、答复主体、答复日期及印章。
九、送达
(一)邮寄送达
采取邮寄方式送达的,应通过邮政企业送达,不得通过不具有国家公文寄递资格的其他快递企业送达。
(二)电子送达
申请人要求以电子邮件或政府网站在线答复的,应上传加盖印章的答复书扫描件或拍摄的彩色图片作为附件。
(三)送达期限
采取直接送达方式送达的,以申请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签收之日当日为期限计算时点。采取邮寄送达方式送达的,以交邮之日当日为期限计算时点。采用电子送达的,送达日期以网络系统发出之日为期限计算时点。
十、存档
(一)存档内容
存档材料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原件(含信封);申请人身份证件及其他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接收回执;补正告知书;第三方意见征询书;办理单;其他行政机关的协办意见;法律顾问咨询建议书;答复书及附件材料;邮寄单据(含挂号信凭证、挂号信回执单、EMS邮寄单等)及相关签收单据;文件查阅和借阅记录等材料。
(二)存档方式
将案卷材料制成电子档案,实现对案卷材料电子化保存,有条件的可在系统办理平台中设计电子化保存文档;对于纸质原件材料,应当按照日期和文号进行编号装卷,确保储存环境良好。
(三)数据分析和运用
定期汇总、统计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登记情况。有条件的可在依申请公开办理平台设置自动统计功能,加强依申请公开办理数据的分析和运用,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