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更名登记 |
设定依据 | 1.《物权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4.《土地登记办法》;5.《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 |
办事程序 | 窗口受理申请→权属审核→登记发证 |
申报条件 | 申报材料齐全、合格 |
申报材料 | 1.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原土地证; 4.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5.公安户籍证明(个人更名); 6.工商变更登记证明、新老公司章程(企业更名)、单位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 7.主管部门批准更名文件(其他单位); 8.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需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9.单位申请登记的,需提交土地登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10.未成年人申请登记的,需提交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 |
下载表格 | 1.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表;2.土地登记委托书;3.土地登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
法定工作日 | 15日 |
承诺工作日 | 10日 |
收费依据 | 《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籍)字第93号 |
收费标准 | 1.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1)党政机关、团体土地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2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 (2)企业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3)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党政机关、团体收费标准;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3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企业收费标准。 (4)学校、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免税残疾人企业,无收入的教堂、寺庙、监狱等用地,免收。(5)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3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0元。 2.土地注册登记、发证费:每证20元(城镇居民住房用地每证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