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填表说明
1、本申请书一式四份,要求字迹清晰、工整。不收复印件。
2、“转让申请人”即探矿权人。转让申请人或受让人为法人的,填法人名称;为自然人的,填自然人名称。
3、“项目名称”即勘查许可证上登记的项目名称。
4、“法定代表人”由法定代表人填写并盖印章。
5、“经济类型”是指国有、集体、私营、个体、联营、股份制、外商投资、港澳台投资经济等。
6、“探矿权获得时间及方式”指转让申请人获得该探矿权的时间及方式。“方式”指从国家直接获得、转让获得及有偿、无偿等情况。
7、“探矿权转让原因和方式”中,“转让方式”可填出售、作价出资等。
8、“探矿权评估值”是指经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结果。“评估机构名称”是指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名称。“评估机构资格证号”指由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机构管理机关颁发的资格证书上的资格证号码。如为非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以上三项内容可不填写。
9、如在勘查区内发现了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有关情况应在“勘查工作主要进展情况”栏中反映。
10、“探矿权价款缴纳方式”可填一次性缴纳、分期缴纳、作价出资或其他方式。
11、“受让目的”一栏,填写“继续勘查”或“申请采矿权进行采矿”。
12、“勘查单位情况”一栏,如受让人拟申请采矿权进行采矿,则此栏可不填写。
13、申请人若无上级主管部门,“转让申请人上级主管部门意见”栏可不填写。
二、转让申请所必须附具的材料
(一)转让申请人
1、勘查许可证复印件。
2、由勘查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对转让申请人按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及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证明材料。
3、由有关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的探矿权属无争议的证明材料。
4、转让申请人和受让人签订的探矿权转让合同。
5、矿产资源勘查情况报告。如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尚需附具有关证明材料。
6、评估报告和评估结果确认文件。若为非国家出资勘查所形成的探矿权,可不附具。
7、申请转让的探矿权为再次转让的,应附具原转让审批文件复印件。
8、由有关部门出具的勘查资金来源证明。
(二)受让人
以继续勘查为目的的受让人:
1、勘查单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2、能满足该项工作最低勘查投入的资信证明。
3、委托勘查的,应出具由探矿权受让人与勘查单位签订的委托勘查合同。
以转入采矿为目的的探矿权受让人:
1、矿山企业法人证明复印件。
2、能满足该项采矿投入的资信证明。
3、受让人资质条件的其它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除特别注明者外,均为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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