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1712-005
现根据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16)浙0502执2373-4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对沈小春、沈根美共同所有的坐落于湖州市加利广场B座3104室[权证号:110112714、110112713、湖土国用(2011)第015956号]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及证号为110085851、110088067、湖土他项(2014)第01618号、湖土他项(2014)第03181号的他项权证予以公告作废。
公告单位:湖州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2017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