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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64459/2016-00002 发文时间:   2016-01-0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长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成立

  2016年1月4日,长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在长兴县市民中心正式揭牌成立,湖州市国土资源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龚西征,长兴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史会方等参加大会。长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成立,标志着该县不动产登记制度正式建立,并进入实质性实施阶段。

  根据《长兴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整合县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精神,长兴县设立不动产登记中心,承办全县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林权)登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等不动产登记的受理、调查、审核、登簿、发证及相关业务工作;承办不动产权籍调查(测绘)工作的组织实施与成果确认,外业调查,协助做好县不动产权籍调查中介机构管理。不动产统一登记是将原来分散在土地、房屋、林地等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由一个部门承担,在做到统一登记机构、统一登记簿册、统一登记依据和统一信息平台“四统一”的基础上,办理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核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  

  为确保不动产统一登记稳妥实施,该县将采取“过渡期”的办法逐步过渡到不动产统一登记。从2016年1月1日起,市民可到新成立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土地证与房产证;7月1日以后将正式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在统一计算机系统上办理土地、房屋等各类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受理、核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其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在国家规定的五年过渡期后纳入统一登记,过渡期间仍由农业管理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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