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的决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我局起草了《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于2020年9月7日至9月15日,通过市政府OA系统和门户网站向相关部门及社会征求意见,共收到意见4份,均已采纳。
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采纳情况汇总表
单位 | 反馈意见 | 起草单位采纳情况 | 原因说明 | 备注 |
市公安局 | 无意见 | |||
市财政局 | 一是针对政策保障第四小点中“对承担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和委托代养处置任务的市级以.上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中心(基地)市财政给予5万元补助”,建议明确资金从原有林业专项资金中安排。二是省出台的意见中相关补偿资金和处置费用由区县级财政承担,故建议将政策保障第四小点中“对于市本级关停退养的野生动物,市财政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这一表述删除。 | 采纳 | ||
市农业农村局 | 一、第5页,第4点安全有序进行无害化处理中“农业部门按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 发[2017]25号)做好具体工作”改为“农业农村部门按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配合做好无害化处置工作”二、第8页,第2点齐抓共管,落实责任中“农业部门做好移交的水生动物和畜禽的接收管理工作,做好野生动物无害化处理”改为“农业农村部门做好移交的水生动物和畜禽的接收管理工作,配合做好野生动物无害化处理”。 | 采纳 | ||
市网信办 | 无意见 | |||
市信访局 | 无意见 | |||
市市场监管局 | 无意见 |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吴兴分局 | 无意见 |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浔分局 | 无意见 | |||
德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无意见 | |||
长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无意见 | |||
安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无意见 |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太湖新区分局 | 无意见 |
为进一步保护我市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和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以下简称《禁猎通告》),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禁猎通告》起草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野生动物保护,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批示指示,明确提出要坚决取缔和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市场和贸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控制重大公共卫生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等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作出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省人大常委会也作出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的决定》(以下简称《两决定》)。《两决定》明确: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的意见》(浙政办发〔2020〕39号)(以下简称《意见》)。市人大常委会于今年5-6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两法两条例两决定》实施情况执法检查,要求我市要颁布《全市全域全年禁猎公告》。为进一步保护我市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通告
二、《禁猎通告》起草过程
今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以来,全市各级高度重视野生动物禁猎有关工作,各区县及时修改公布了禁猎公告,但各区县禁猎期不一致,不利于全市统一管控。如吴兴区、安吉县今年已重新发布了禁猎公告,禁猎截止时间为2025年12月31日;长兴县于2018年发布,禁猎截止时间为2021年9月30日;德清县于2017年发布,禁猎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南浔区和南太湖新区从未发布过禁猎公告。为更好地保护我市陆生野生动物资源,需在全市范围内统一规定禁猎期限。2020年12月14日至18日,我局书面向市公安局和6个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征求意见;12月14日至22日并在我局门户网站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共收集到反馈意见7份,其中无意见5份,修改意见2份。市公安局提出修改意见,建议明确猎捕工具和方法,该意见我们已予采纳。安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本《禁猎通告》只针对市辖区的建议。由于我市各区县目前执行的禁猎期限不一致,而且南浔区和南太湖新区都没有制定禁猎通告,不利于全市野生动物保护。因此,为强化对全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需在全市范围内统一明确禁猎事项。经研究,对安吉县局的建议不予采纳。
三、主要内容
1.划定禁猎区:湖州市行政区域全域范围划为禁猎区。
2.规定禁猎期:全市禁猎期为5年,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3.明确禁猎对象: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4.明确禁猎工具和方法:除法律法规已明确的禁猎工具和方法外,全市还将禁止使用以下猎捕工具和方法:禁止使用猎枪、改造的射钉枪、张网、弹弓、弓弩、弹簧套、长竿等猎捕工具和装置进行猎捕,禁止使用麻醉、红外成像、激光瞄准、仿鸟鸣及其他电子及生物技术诱捕、设笼诱捕等方式和方法猎捕。
5.明确法律责任: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非法猎捕或有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并明确了举报或者控告电话。
6.其他规定: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特许猎捕证和狩猎证。
2020年9月11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召集各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管领导和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负责人,相关专家、长兴龙之梦动物园、安吉百草园、吴兴长颈鹿庄园等有关负责人,就禁食野生动物退养补偿标准进行了论证座谈。论证会上,把各地方的补偿标准发给与会人员进行参考,各区县把各自区域范围内调查摸底的补偿情况也进行了交流,相关专家结合动物市场行情发表了意见及建议。大家一致认为,《实施意见》符合国家、省相关法律文件精神,切合湖州市实际。
相关专家意见及建议如下:
1、补偿标准由各区县根据养殖成本和动物价值综合平衡制定,补偿金额重点考虑在养野生动物的种类和数量、兼顾养殖设施等因素,在市域范围内基本一致。
2、补偿资金由有人工繁育场经营主体提出申请,各区县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乡镇(街道)对在养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等进行现场核查、登记造册,制定补偿清单。
3、补偿清单经公示后,由各区县财政部门及时拨付。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成立了以分管副局长为组长的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领导小组,对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了评估,通过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收集决策相关资料、走访、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及召开座谈会等多种方式,收集意见。一是为科学制定禁养野生动物退出补偿标准,先后调研11个地方的补偿标准,其中省外6个,分别是湖南省、湖北省、广西省、陕西省、江西省和安徽省,省内5个,分别是宁波市、金华市、衢州市、萧山区和苍南县,吸取借鉴各地的经验做法。二是于8月24日由市政府专门召开会议,对我市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工作进行了专题部署。三是于8月26日下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召集各区县局分管领导和野生动物管理科室负责人,专题研究了在养野生动物妥善处置工作。要求结合本区县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置方案。四是于8月27日下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召开了全市自然资源区县局长工作座谈会,要求大家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克服困难,积极稳妥做好在养野生动物处置工作。五是于9月7日上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召集各区县,长兴龙之梦动物园、安吉百草园、吴兴长颈鹿庄园等有关负责人,就禁食野生动物退养补偿标准进行了论证。六是于9月7日下午,市政府专题召开全市在养野生动物处置工作推进会,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办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听取了各区县处置进展情况汇报,分析研究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对下阶段积极稳妥做好处置工作进行了部署。
评估组通过对项目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和社会风险点的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措施后。经评估组综合分析研判,结论如下:本决策如能在落实各项工作措施与应急预案的情况下,其实施的社会风险等级为低风险,可以实施。
湖州市司法局对《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
禁止非法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的实施方案》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湖司法审〔2020〕25号
市政府办公室:
现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起草的《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的实施方案》提出如下意见:
一、审查过程
文稿于2020年9月8日经我局登记,9月8日-9月10日,我局对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的决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的意见》(浙政办发〔2020〕39号)、《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技术指南》等对该文稿进行了审查。
二、审查情况
(一)制定主体、制定权限、制定程序、制定依据合法。
(二)文稿内容
1、文稿首段“……,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的表述建议调整为“……,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的意见》(浙政办发〔2020〕39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
2、文稿二、(二)1、中“……,自然资源部门依法撤回和注销相关行政许可,……”的表述,建议调整为“……,自然资源部门依法撤回和注销相关行政许可证件或文书,……”。
3、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的意见》(浙政办发〔2020〕39号)的文件表述,建议起草部门对文稿中所有“农业部门”表述统一调整为“农业农村部门”。
4、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的意见》(浙政办发〔2020〕39号),建议起草部门对文稿二、(二)3、中“对属于禁食野生动物及不符合养殖规范且整改不到位的,停止养殖。”的表述调整为“对属于禁食野生动物范围的,停止养殖。”。
5、文稿二、(三)、1、中“……对市域内无自然分布或存栏量大、超出市域生境容量的,向省林业局协调跨区域实施放归。”的表述,建议调整为“……对市域内无自然分布或存栏量大、超出市域生境容量的,向省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协调跨区域实施放归。”。
6、文稿二、(三)、1、“……严禁外来物种、杂交物种放归自然。”中“外来物种”的表述未能找到上位依据,建议起草部门予以斟酌,同时建议“杂交物种”的表述调整为“杂交物种个体”。
7、文稿四、(二)“……对于转型为禽畜或水产养殖的可享受农业部门的各项奖励补助政策,……”的表述调整为“……对于转型为禽畜或水产养殖的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享受农业农村部门的各项奖励补助政策,……”。
8、文稿二、(四)“……全面实施全市全域全年禁捕,除必要的科学研究和种群调控外,全年一律禁止猎捕。……”中“全年一律禁止猎捕”的表述未能找到明确的上位依据,建议起草部门予以斟酌。
9、文稿二、(四)中“……全面停止以食用为目的的猎捕、养殖、交易等活动,建立部门联防联控机制,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野生动物猎捕、养殖、交易、检疫、运输、食用等各个环节的违法行为,合力阻断非法交易链条,在全社会形成‘严控严管严处’的良好氛围。”的表述建议调整为“……全面停止以食用为目的的猎捕、养殖、交易等活动,建立部门联防联控机制,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严厉打击野生动物猎捕、养殖、交易、检疫、运输、食用等各个环节的违法行为,合力阻断非法交易链条,在全社会形成‘严控严管严处’的良好氛围。”
10、《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载明具体施行日期,……。”对照上述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施行日期一般应明确在公布之日起30日后的某一具体日期,建议起草部门在文稿末尾增加施行日期的表述。
三、后续法定程序
起草部门对《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的实施方案》的内容完善后应当经市人民政府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和主要负责人(或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署后,按规定公布,并按照要求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湖州市司法局
2020年9月10日
湖州市人民政府
常务会议纪要
〔2020〕15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1日
湖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第 69 次
常 务 会 议 纪 要
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9月11日举行第69次常务会议。
出席会议的有:王纲、杨六顺、闵云、施根宝、朱留沙、项乐民、张宏亮、夏坚定、吴智勇、徐晏平。董立新、房石磊应邀出席了会议。
王纲主持会议。
会议听取了市发展改革委主任梅梓华关于加快推进长三角产业合作区湖州片区整合提升方案、南太湖新区“提质扩容”加快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及加强南太湖滨湖区域规划管理的意见有关情况的汇报;听取了市委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何晓红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有关情况的汇报;听取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王晓军关于2020年土地例行督察、进一步加强市级补充耕地指标标准农田指标调剂和统筹管理有关情况的汇报;听取了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局长楼婷关于推进湖州市省级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城市建设有关情况的汇报。会议书面通报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的实施意见(送审稿)》、全省文物安全工作会议精神及下一步工作建议。
一、关于加快推进长三角产业合作区湖州片区整合提升方案
会议原则同意市发展改革委提交的《加快推进长三角产业合作区湖州片区整合提升方案(送审稿)》《长三角产业合作区湖州片区建设领导小组名单(送审稿)》,要求根据会议讨论的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并报市委同意后,认真组织实施。会议指出,共建长三角产业合作区,是长三角地区主要领导座谈会的标志性成果,是湖州融入区域一体化、开拓发展新空间、打造绿色智造新高地的战略举措。加快推进长三角产业合作区湖州片区整合提升,对于合作区建设开好局、起好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会议强调,各级各部门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扎实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市委有关决策部署,紧扣一体化和高质量两个关键词,对内强分工、对外一张牌,结合“十四五”规划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以及全市域生产力布局,以长远眼光做好政策供给、资源整合、基础设施建设等重点工作,推动湖州片区热启动、快建设,努力交出高分答卷,让长三角产业合作区成为湖州高质量赶超发展的新增长极。
二、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会议原则同意市生态环境局提交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要求根据会议讨论的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认真组织实施。会议指出,湖州是“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诞生地、中国美丽乡村的发源地,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湖州最宝贵的资源、最亮丽的底色、最显性的优势。会议强调,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始终保持绿色发展的战略定力和风险防范的忧患意识,切实抓好各类生态环保问题整改工作,全力以赴抓污染防治攻坚,常态从严抓环境执法监管,切实提升生态环境治理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推动全市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向好,进一步擦亮“在湖州看见美丽中国”城市品牌。
三、关于2020年土地例行督察
会议原则同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的2020年土地例行督察工作情况及下一步工作建议,要求根据会议讨论的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并报市委同意后,认真组织实施。会议强调,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土地例行督察的重要作用,切实增强配合做好土地例行督察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同配合,确保土地例行督察各项工作顺利开展;要坚持问题导向,抓紧做好问题梳理和排查工作,严格落实整改方案,确保尽早整改到位,以底线思维坚决防止成为反面典型;要以此次土地例行督察为契机,强化节约集约用地的理念,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土地管理长效机制,不断提升土地管理和开发利用水平。
四、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补充耕地指标标准农田指标调剂和统筹管理
会议原则同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补充耕地指标标准农田指标调剂和统筹管理的通知(送审稿)》,要求根据会议讨论的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认真组织实施。会议强调,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认真执行通知要求,切实加强和改进全市补充耕地指标标准农田指标调剂和统筹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全市耕地占补平衡“一盘棋”机制,严格规范指标调剂管理,不断提升重大项目用地保障能力;要加强耕地保护,珍惜用地指标,推动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要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积极向上争取资源要素,全力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五、关于南太湖新区“提质扩容”加快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及加强南太湖滨湖区域规划管理的意见
会议原则同意市发展改革委提交的《关于南太湖新区“提质扩容”加快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送审稿)》《加强南太湖滨湖区域规划管理的意见(送审稿)》,要求根据会议讨论的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并报市委同意后,认真组织实施。会议指出,制定出台两个意见,是加快推动南太湖区域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关键举措。会议强调,要保持战略定力,聚焦头部企业,围绕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生物医药等主导产业精准发力,推动优质资源要素向高产出、高附加值项目集中集聚;要结合全市生产力布局和打造美丽繁华新江南,在发展空间、产业提质、平台建设和机制创新上狠下功夫,努力推动更多先进生产力、高智力人群、高层次产业在滨湖区域高浓度集聚;要突出滨湖区域,强化规划统筹引领作用,提高规划建设管理水平。
六、关于推进湖州市省级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城市建设
会议强调,要从人的需求出发,强化整体谋划,结合湖州自身历史文化、自然资源禀赋等比较优势,深度研究未来文化消费、旅游消费的“新蓝海”,提出我市夜经济等文旅产业发展的创新打法;要借鉴周边先进地市经验,不断探索消费新路径、完善消费新供给、激发消费新动能、打造消费新热点,尤其要以太湖龙之梦乐园项目等为重点,吸引年轻人来湖旅游消费,以高人气和强活力推动我市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
会议书面通报并原则同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的《关于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的实施意见(送审稿)》,要求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认真组织实施。
会议书面通报了全省文物安全工作会议主要精神,原则同意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提交的我市文物安全工作下一步工作建议,要求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认真组织实施。
请假:许继清
列席:夏 威 郁晓红 汪蚕清 龚 丁 曹军民
陆利明 顾云飞 顾国良 曾云峰 何晓红
凌 冬 邱见春 莫汝强 贺雪荣 梅梓华
钱洪文 陆建卫 王志芳 裘明珠 李泽福
王晓军 戴 健 褚连荣 罗安生 忻忠华
楼 婷 朱建祥 许 宏 闵山明 费新章
蔡 丰 吴巨波 周建新 赵怀君 潘永锋
温建飞 宋 波 沈洪峰 徐晓惠 王振权
邵光明 杨雪伟 姚 宏 曹佩中 王列兵
覃 泓 伍 毅
分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市监委),
湖州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各群众团体,各民主党派,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ZJEC01-2020-0011
湖政办发〔2020〕26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妥善处置
在养野生动物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的决定》(以下简称《两决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的意见》(浙政办发〔2020〕39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两决定》精神,全面禁止和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保护优先、分类指导、合理补偿、统筹兼顾的原则,全面清理在养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到2020年9月30 日前完成禁食野生动物的处置工作,10月31日前完成新公布的畜禽和水生动物管理移交以及允许养殖野生动物繁育场的变更登记工作,12月31日前完成禁养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转型转产工作。
二、工作任务
(一)查清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底数
各区县(含南太湖新区,下同)要组织专门力量,对辖区内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从业机构进行全面排查核实,结合相关的行政许可全面摸清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物种、存栏量、养殖目的及处置意愿等,建立一户一册台账档案,确保底数清楚,处置对象明确。
(二)分类精准处置人工繁育场所
1.对列入水生动物和《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自然资源部门依法撤回和注销相关行政许可证件或文书,由农业农村部门按照渔业、畜牧等法律法规管理。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做好信息分享、资料交接等工作,保障养殖户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2.对具有科研、医药、医用、展示、饲料原料等非食用性合法用途的,能用尽用。要尊重人工繁育场所经营主体的意愿,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创造条件予以支持。对列入国家、省级药品标准或规范的药用野生动物,如蛇类等,可继续养殖供药用。对有史可查、有市场需求、有区域特色、有显著药用保健功效的物种,如河麂等,可继续养殖。
3.对属于禁食野生动物范围的,停止养殖。各区县要科学制定处置方案,明确补偿范围,将合法养殖、依规退养的作为补偿对象,妥善做好补偿安置工作,积极支持、指导和帮助养殖户转产转业,尽量减少影响。
(三)科学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
1.科学实施放归自然。对我市有原生分布、适宜放归野外的野生动物,要严格按照《浙江省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技术指南》的要求,组织专家进行科学论证通过后,选择生境良好的该物种自然分布区或历史分布区实施分批次放归自然;对市域内无自然分布或存栏量大、超出市域生境容量的,向省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协调跨区域实施放归。对属于禁食范围养殖户放弃养殖的外来野生动物,不得放归自然。
2.转作非食用性合法用途。对具有观赏、科研等非食用性价值野生动物,可转让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用于观赏或科普宣传。对用于药用的,对接医疗机构和制药企业,依法依规加快行政许可,加速消化存量。对于转作其他非实用性用途的,各区县自然资源部门要做好政策把关。
3.做好种质资源保护收容、代养调配。对品质优良养殖物种可部分移交至具备条件的收容救护机构,移交量应满足保存优良种质资源种群维系的最低要求。对采取委托代养的,可委托具备条件的收容救护机构或科研机构代养,今后根据科学研究和科普教育等需要进行合理调配。
4.安全有序进行无害化处理。坚持生态保护优先,慎用无害化处置措施,对确不能按上述3种措施进行处置的在养野生动物,由市处置领导小组牵头,统筹协调市域内的无害化处理工作。各区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做好登记造册、评估论证,农业农村部门按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 号)配合做好无害化处置工作。
(四)强化野生动物执法监督
各区县要抓住《两决定》出台的有力时机,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强化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健全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严格“双随机”检查,全面规范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全面停止以食用为目的的猎捕、养殖、交易等活动,建立部门联防联控机制,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严厉打击野生动物猎捕、养殖、交易、检疫、运输、食用等各个环节的违法行为,合力阻断非法交易链条,在全社会形成“严控严管严处”的良好氛围。
三、实施步骤
(一)处置阶段(2020年9月30前)。完成辖区内所有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场所排查核实,登记造册并公示,制定处置方案,明确补偿标准,落实责任主体,完成禁食野生动物的处置工作。
(二)移交和变更登记阶段(2020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根据省政府《意见》和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关于做好纳入<国家遗传资源目录>畜禽品种和明确按照水生动物管理物种监管职责移交的通知》(浙农牧发〔2020〕15号)中明确的物种名单,各区县自然资源与农业农村部门做好对接,完成野生动物物种和资料交接、行政许可撤回、注销和变更登记工作。
(三)转型转产阶段(2020年11月1日至12月30日)。制定“一类一策”“一企一策”等帮扶方案,尽量发挥人工繁育场所原有场地设施、技术设备和人员等作用,完成禁养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转型转产工作。
四、政策保障
(一)合理补偿。严格按照省政府《意见》规定的补偿程序,确定补偿对象,测算补偿资金。对依法审批、合法养殖,因政府行为关停的养殖场给予合理补偿,补偿标准由各区县根据养殖成本和动物价值综合平衡制定,补偿金额重点考虑在养野生动物的种类和数量,兼顾养殖设施等因素。对养殖设施位于城市规划区内、农村土地全域整治区域内可以参照拆迁政策,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单位确定补偿价值。
(二)转型转产。充分发挥原有场地设施的作用,引导养殖户调整养殖结构,鼓励转型为禽畜或水产养殖,农业农村部门给予技术和政策支持。对于转型为禽畜或水产养殖的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享受农业农村部门的各项奖励补助政策,信贷、税收等可享受疫情期间的企业各项降本减负政策。
(三)收容救护。对承担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和委托代养处置任务的市级以上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中心(基地)市财政给予5万元补助,资金从林业专项资金中安排。鼓励各区县依托现有综合性野生动物园建设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或收容救护中心,发挥其设施、设备和技术优势,对创建市级以上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中心(基地)给予5万元/年的救护经费补助。
(四)资金保障。退养野生动物补偿资金和处置费用由区县财政承担,处置任务较重的区县可向省财政申请适当补助。补偿资金由有人工繁育场经营主体提出申请,各区县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乡镇(街道)对在养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等进行现场核查、登记造册,制定补偿清单。补偿清单经公示后,由各区县财政部门及时拨付。
五、相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野生动物处置工作一头连着民生,一头连着生态,已经成为中央高度重视、社会密切关注的热点焦点。各级政府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担当,压实主体责任,抓实具体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齐抓共管,落实责任。此项工作由各区县政府具体负责。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牵头拟定在养野生动物处置方案,及时注销、变更相应的许可证件或文书,加强对非食用目的人工繁育场的监管。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做好移交的水生动物和畜禽的接收管理工作,配合做好野生动物无害化处理。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集、拨付,确保补偿、处置工作顺利推进。市场监管和公安部门负责加强执法监管,防范禁食野生动物在处置过程中流入市场。宣传、网信、信访等部门掌握舆情动态,及时化解矛盾,避免发生群体性上访事件。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区县要大力宣传保护野生动物和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对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大意义,及时掌握舆情动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积极宣传《两决定》的法律效力,引导广大养殖户调整发展方向,做好政策解释说明,形成政府主导、全社会参与的良好氛围。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移交农业农村部门管理的物种名单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移交农业农村部门管理的物种名单
类别 | 物种 | 依据 |
畜禽 | 梅花鹿、马鹿、杂交野猪、雉鸡、鹧鸪、绿头鸭、鸵鸟 | 《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 |
水生 动物 | 黄缘闭壳龟、黄喉拟水龟、暹罗鳄、尼罗鳄、湾鳄 |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 |
黑斑蛙、棘胸蛙 | 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蛙类保护管理的通知》 |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市监委),
湖州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各群众团体,各民主党派。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