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64459/2020-00135 | 发文时间: | 2020-08-1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湖自然资规建函〔2020〕1号 | 发布机构: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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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自然资规建函〔2020〕1号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市八届人大
五次会议第027号建议答复的函
王建申代表:
您在市八届人大五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同等对待失地农民办理养老保险的建议》,已转至我局办理。对您提出的问题,我局十分重视,进行了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市委市政府对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问题一直十分重视。为解决失地农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有保障,失地后生活水平不降低,市政府先后出台和完善征地补偿标准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对经依法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被征地农民给予合法保障,以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及社会和谐稳定。
一、建立征地保障制度。2003年,湖州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建立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试行)的通知》(湖政发〔2003〕12号),对湖州中心城市规划内及吴兴区、南浔区建制镇规划区内从2003年1月1日后因土地依法征用而农转非的农民应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对1992年8月26日至2002年12月31日之间的被征地农民可自愿参加生活补助制度。
二、完善征地保障制度。2007年,湖州市人民政府出台了《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湖政发〔2007〕54号),将湖州中心城市规划内及吴兴区、南浔区建制镇规划区外的年满18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范围,实现湖州市区被征地农民保障全覆盖。2012年湖州市区将被征地农民参保对象从原年满18周岁的被征地农民调整为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民。进一步完善了被征地农民“即征即保”制度。
三、规范征地保障制度。2018年,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厅联合发文出台了《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的指导意见》(浙土资规〔2018〕5号),同年10月,湖州市人民政府出台了《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18〕25号),明确规定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收集体所有耕地和其他农用地的,确定为被征地农民保障范围。实施意见主要从保障范围、保障对象、名额核定、参保程序、指标管理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和要求,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四、实施阳光征地保障。推进“阳光征地”工程建设,进一步规范征地行为,做到“公开、透明、公正”,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严格执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规定,大力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制止盲目性征地规模。由市、县人民政府实施土地征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有擅自征地(预征)行为,从土地源头上减少失地农民数量。
二、完善征地保障制度。2007年,湖州市人民政府出台了《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湖政发〔2007〕54号),将湖州中心城市规划内及吴兴区、南浔区建制镇规划区外的年满18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范围,实现湖州市区被征地农民保障全覆盖。2012年湖州市区将被征地农民参保对象从原年满18周岁的被征地农民调整为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民。进一步完善了被征地农民“即征即保”制度。
三、规范征地保障制度。2018年,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厅联合发文出台了《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的指导意见》(浙土资规〔2018〕5号),同年10月,湖州市人民政府出台了《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18〕25号),明确规定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收集体所有耕地和其他农用地的,确定为被征地农民保障范围。实施意见主要从保障范围、保障对象、名额核定、参保程序、指标管理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和要求,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四、实施阳光征地保障。推进“阳光征地”工程建设,进一步规范征地行为,做到“公开、透明、公正”,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严格执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规定,大力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制止盲目性征地规模。由市、县人民政府实施土地征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有擅自征地(预征)行为,从土地源头上减少失地农民数量。
最后,感谢对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能得到你们一如既往的关心和支持!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8月14日
(联系人:赵 奎 电话:26670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