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207-013
现根据湖州市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2022)浙0591执170号之二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对权利人为刘海龙、杨国勇坐落于湖州市风雅蘋洲集芳阁17幢702室,证号为湖土国用(2010)字第1-9704号、110059464、110059463号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及证号为浙(2019)湖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41995号、浙(2020)湖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39053号的不动产登记证明予以公告作废。
公告单位:湖州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2022年7月25日
3282341-24953-41-公告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