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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64459/2022-00083 发文时间:   2022-11-2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用地预审服务指南


事项编码:161628200011330500002564459J11330501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用地预审服务指南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用地预审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

适用对象法人,其他组织

二、事项审查类型

并联审批

三、国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01-01

第五十二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第四条  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全国人大  2020-06-23

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第四条  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 受理预审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使用标准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进行预审,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第二十二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四)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通过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第二十三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不拟订征收土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供地方案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征收土地方案时一并批准(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供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四)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民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的,只报批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四、省级法律依据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批准、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其他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五、受理机构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六、决定机构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七、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八、申请条件

需要同时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预审两个事项的建设项目按照本实施意见实行合并办理。

九、禁止性要求

无禁止性要求

十、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材料详细要求

必要性及描述

出具单位

备注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与建设用地预审合并办理申请表

线上电子表单

/

必要

自行出具


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一份

必要

市场监管部门


国家、省级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提供省林业局审查意见

纸质或电子

一份

必要

省林业局


建设项目用地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提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还应提供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

纸质或电子

一份

非必要

自然资源部门


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表;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的,还需提供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含示范区)拐点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纸质或电子

一份

必要

自行出具


需要组织技术论证的,提供论证报告(含规划选址、踏勘论证、节地评价)

纸质或电子

一份

必要

自行出具


单独办理规划选址的,提供建设项目拟选址红线界限图(有条件的提供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及图件)

纸质或电子

一份

必要

自行出具


建设项目建设依据(项目赋码信息、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文件或者相关产业政策文件等)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一份

必要

外部共享:由省发改、交通、能源等部门提供共享。涉及国家立项的需自行出具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报部、省项目需提供)

纸质或电子

原件一份

必要

自行出具


 

十一、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

联系电话:0572-2051841

办公地址: 湖州市市民服务中心(湖州市金盖山路66号)(湖州市吴兴区仁皇山街道);

十二、办理基本流程

1、申请人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并提交相关电子申请材料或向市民服务中心后台审批(规划)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进行邮寄申报。

2、窗口收到申请材料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①申请材料齐全,基本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和《申请材料收件凭证》,并短信通知;②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将申请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③若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审批的,或者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当场告知申请人,并积极引导申请人到相关部门咨询。

3、窗口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接收的决定。

4、审核通过,发放《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审核不通过,不予发放。 

5、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发放电子证照给申请人。

十五、办理方式

后台在线审批

十六、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40工作日 

承诺期限:15工作日

时限说明:

十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十八、审批结果

发放《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十九、结果送达

即日

送达方式:电子证照无需送达

二十、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十一、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572-2051841

二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0572-2670909或0572-12345投诉热线或12345投诉热线

网上投诉:http://zxts.zjzwfw.gov.cn

二十三、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湖州市市民服务中心(湖州市金盖山路66号)(湖州市吴兴区仁皇山街道)

办公时间:工作日9:00-17:00

 

二十四、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电话查询:0572-2051841

网上查询:bsjd.zjzwfw.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