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居住建筑机动车停车位配比和统一规范规划审查,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规定。
中心城市新出让居住地块,机动车停车配比在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
配比标准实行按不同户型建筑面积和按地块配建总量提升双控执行
按户型建筑面积配建指标按下表执行:
项目 | 机动车(车位/户) | |
商品房、 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 | 户建筑面积>200㎡和低层联排 | 2.2 |
140㎡<户建筑面积≤200㎡ | 1.8 | |
90㎡<户建筑面积≤140㎡ | 1.4 | |
60㎡<户建筑面积≤90㎡ | 1.0 | |
户建筑面积≤60㎡ | 0.7 | |
社区用房,以及小区物管等配套附属用房 (车位/100㎡建筑面积) | 1.0 | |
公共租赁住房应充分利用地下空间设置至少一层地下车库作为公共停车库,停车泊位数量按0.5个车位/100㎡建筑面积控制,且不少于总户数的20%。 |
在满足上表规定的基础上,需同时满足地块配建总量在省标基础上提升不少于30%。
二、其他要求
公共租赁住房的认定应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于地形限制、旧城改造、建筑安全以及其他政策原因影响车库布局的,停车位比例达不到上述规定的,进行评估论证,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规委会办公室会议审议通过后,应在土地出让前作适当调整。
三、老城区或项目地下车库铺满时鼓励建设停车楼
老城区或项目地下车库铺满时,在满足项目自建标准情况下,超过部分停车位,鼓励建设停车楼。停车楼需满足单独对外出入口和做好小区管理,准许对外销售,并按小区配套服务设施面积计入地块容积率。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生效,新出具规划条件和选址意见书的项目,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2月4日
附件:湖自然资规发〔2021〕3号-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提高居住建筑机动车停车配比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