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64459/2020-00162 | 发文时间: | 2020-07-0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适用对象: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三、国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四、省级法律依据
1.《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五、市级法律依据
六、县级规定
七、受理机构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八、决定机构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九、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十、申请条件
一、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二、临时使用土地不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 三、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四、凡不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不予许可。
十一、禁止性要求
无禁止性要求
十二、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详细要求 | 必要性及描述 | 出具单位 | 备注 |
《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 纸质或电子 | A4纸,一式一份 | 必要 | 申报者提交 | |
申请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提供因建设项目施工或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 纸质或电子 | 一式一份 | 必要 | 申报者提交 | |
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一式一份 | 必要 | 自然资源部门 | 内部共享,如数据不全则有申请者提供 |
土地租用协议 | 纸质或电子 | 一式一份 | 必要 | 申报者提交 | |
标明拟临时用地范围的地形图及总平面布局(包括电子文件) | 纸质或电子 | 一式一份,并提供电子文件 | 必要 | 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 | |
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 | 纸质或电子 | 一式一份 | 非必要(集体所有土地项目还应提供) | 申报者提交 | |
申请批后修改、延期的项目还应提供原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原件,以及建设项目批后变更(延期)事项申请表各一份 | 纸质或电子 | 一式一份 | 非必要(申请批后修改、延期的项目) | 申报者提交 | |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一式一份 | 非必要(企业或组织申请的需提供) | 市场监管部门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 | 实现共享前由申报者自行提供 |
本人身份证 | 纸质或电子 | 一式一份 | 非必要(个人申请的需提供) | 公安部门 | 实现共享前由申报者自行提供 |
经办人身份证 | 纸质或电子 | 一式一份 | 非必要(申请人委托办理的需提供) | 公安部门 | 实现共享前由申报者自行提供 |
授权委托书 | 纸质或电子 | 一式一份 | 非必要(申请人委托办理的需提供) | 申报者提交 |
十三、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邮寄申请
联系电话:0572-2667764
办公地址: 湖州市金盖山路66号市民服务中心1号楼3楼(湖州市吴兴区仁皇山街道)综合受理F3、F4(规划)窗口;
十四、办理基本流程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 | 申请人向湖州市民服务中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提交相关电子申请材料或进行邮寄申报,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 |||
受理 | 即办 | 窗口受理人员 |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 3.不属于许可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审查/核准 | 即办 | 审批人员 | 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 | 对于审查通过的,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对于审查不通过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决定 | 即办 | 领导 | 根据审核情况,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1.做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发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其他审批结果文件; 2.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发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送达 | 10个工作日 | 窗口发证人员 | 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相关结果文书。 |
十五、办理方式
后台在线审批
十六、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20工作日
承诺期限:即办
时限说明:不包含依法进行公示、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所需的时间;
十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八、审批结果
《行政许可决定书》、《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十九、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
二十、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十一、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572-2051841
二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0572-2670909或0572-12345投诉热线或12345投诉热线
网上投诉:http://zxts.zjzwfw.gov.cn
二十三、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湖州市金盖山路66号市民服务中心1号楼3楼(湖州市吴兴区仁皇山街道)综合受理F3、F4(规划)窗口
办公时间:工作日:9:00--17:00(午间值班)
二十四、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电话查询:0572-2051841
网上查询:bsjd.zjzwfw.gov.cn
二十五、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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