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和国家林草局《关于贯彻落实<决定>的通知》(林护发[2020]22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我局决定撤回注销以下7个陆生野生动物行政许可(核准证):
1、湖州凤凰街道家宴餐厅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制品的行政许可决定(湖林动许准字[2019]第002号)
2、湖州凤凰街道郑清香饭店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制品(国二级)的行政许可决定(湖林动许准字[2019]第003号)
3、湖州凤凰街道郑清香饭店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制品(省重点、省一般)的行政许可决定(湖林动许准字[2019]第004号)
4、安吉亚峰蓝孔雀养殖场的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核准证号(浙动营湖安证副字第2011(01)号)
5、浙江鹏翔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核准证号(浙动营湖安证副字第2015(01)号)
6、安吉孝源秧丽山水产养殖场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许可证(浙林驯繁〔2018〕01号)
7、安吉天荒坪玲菊乌龟养殖场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的行政许可决定(安林动许准(2019)23号)
特此公告
湖州市林业局
2020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