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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服务保障八项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2-17 来源: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湖自然资规发〔2020〕7号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服务保障八项措施》的通知

 

各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以及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现将《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服务保障八项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2月14日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全力做好疫情防控

和企业复工复产服务保障八项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以及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按照“依法依规、特事特办、急用先行”原则和“深化‘三服务’、助企开复工”活动要求,制订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服务保障工作八项措施。

一、允许防控项目先行用地。在省政府公告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应急响应期间(以下简称一级响应),对疫情防控和治疗急需的医疗卫生设施建设和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等用地,可先行使用。疫情解除后,需要永久性用地的,6个月内补办有关手续;属于临时用地的,当地政府和土地使用单位要恢复土地原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一级保护林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视作国家重大项目允许占用。暂时取消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实地踏勘等户外要求,可采取影像比对等方式进行论证,疫情解除后6个月内补办和完善有关手续。严禁与疫情防控无关的项目搭便车违规用地。

二、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疫情防控涉及能源供应、交通物流、医疗卫生事业等新建项目所需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林地定额。其中,新建非营利性医疗卫生设施所需用地计划指标和林地定额由省、市统筹解决。涉及占补平衡指标的,可争取省统筹,需占用林地的,优先使用林地定额。

三、全力支持项目开工复工。对纳入2019年省重大产业项目库且用地报批条件成熟的,可提前申请预支建设用地计划指标,2月19日前报市局。对具备用地报批条件的重大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各地抓紧组织上报,实行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核销制”,积极争取省统筹占补平衡指标的支持。对利用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小微企业园的,增存挂钩指标奖励比例由3:1调增为2:1。全力支持为重点工程、重大项目提供建筑石料保障的企业复工复产,保障市场供应。对疫情防控和治疗急需的医疗卫生设施建设涉及植被恢复费的,市、县级所得部分全额返还。自1月21日起至一级响应结束之日后30日内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企业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含南太湖新区管委会)同意可延期至一级响应结束之日后3个月内进行缴纳,并在规划核实前结清。

四、全面实施容缺受理机制。倡导企业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登陆投资在线平台3.0(工程审批系统2.0)开展网上预约、网上申报。对疫情防控相关的项目办理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用地报批、林地许可、工程规划许可等手续开通“绿色通道”,实施“容缺受理”机制,提高行政审批审查效率,确保在最短时间内办结。确需提交纸质原件的,可在提供电子材料后先行办理,待疫情结束后再补交纸质原件。

五、调整出让时间节点。对正在公告出让的地块,经属地政府批准,可终止或中止交易,适时重新出让或继续出让。中止后恢复出让的,相应报名申请、拍卖挂牌等重要环节的时间节点可依次顺延。按规定在一级响应期间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土地出让合同》的,竞得人可通过电话、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申请延期签订,《成交确认书》可延期至一级响应结束之日后5个工作日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可延期至一级响应结束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签订。

六、调整合同履约要求。疫情期间,暂不开展实地履约巡查,对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时交地、开工、竣工的,不计入违约期并不收取违约金,不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按约定在一级响应期间需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受让人可通过电话、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申请,允许延期至一级响应结束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缴纳。

七、大力保障设施农业用地。允许生猪养殖等设施农业用地使用一般耕地、宜林地,不需要落实占补平衡,根据种(养)殖规模合理确定设施用地规模。养殖设施用地确实无法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少量、零星的永久基本农田,可以先行使用,待疫情解除后补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手续。简化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可由养殖户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即可获得生猪养殖设施用地使用权,报乡镇、街道备案及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汇总等手续可延期补办。

八、缩短登记服务办理时限。对于急需资金开工复工的企业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的,通过“预约办”“邮寄办”“专员办”等方式,加快办理,条件允许的即时即办。对疫情防控和治疗的医疗卫生设施建设、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等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登记和急于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企业,可由企业承诺不动产登记环节所涉税费补交,经税务主管部门同意后,先行办理不动产权证。指导督促不动产测绘中介机构进一步压缩厂房类等项目外业调查时限,加快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报送,确保企业尽快办妥不动产登记。与疫情防控直接相关的不动产登记业务,即时受理,快速办理。

全市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及党员干部要积极投身“深化‘三服务’、助企开复工”活动,深入基层指导企业做好防疫工作,确保项目复工复建安全、有序、受控。要全力帮助企业解决自然资源和规划方面的问题,确保服务企业稳定发展相关政策落地落细落实,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助推企业复工复产贡献力量。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疫情结束后自动失效。通知已明确执行期限的,按规定期限执行。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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