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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0-12-1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和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的决定》 等有关规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起草了《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全文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2020年12月14日至12月22日。

二、意见反馈途径。

(一)电子邮箱:472864809@qq.com

(二)传真:0572-2667700

(三)通信地址:湖州市吴兴区开元路88号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森林资源管理处。

附件: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湖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12月14日

湖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保护我市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为禁猎区。禁止使用任何工具和方式猎捕、杀害陆生野生动物,禁止猎捕和从事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二、禁猎期为5年: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三、禁猎的物种为所有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四、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特许猎捕证和狩猎证。

五、违反规定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组织和个人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义务,发现非法食用、猎捕、买卖、运输、加工利用和走私陆生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时,有权向有关部门和机关举报或者控告(举报电话:市公安局110;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0572-2697721)。

七、本通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