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 “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要求,加强不动产测绘成果质量管理,规范地下建筑物不动产登记行为,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41 号)、《关于全面推进建设项目“联合测绘”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测[2018]4号)、《关于印发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不动产登记“一件事”便利化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改办发〔2019〕43号)等法规政策规定,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起草了《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加强不动产测绘成果审核和明确地下建筑物不动产登记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20年1月31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一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1028747626@qq.com;
二是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湖州市开元路88号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调查确权登记处(邮编313000),并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加强不动产测绘成果审核和明确地下建筑物不动产登记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加强市区不动产测绘成果审核入库和规范地下建筑物不动产登记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区)局(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 “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要求,加强不动产测绘成果质量管理,规范地下建筑物不动产登记行为,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41 号)、《关于全面推进建设项目“联合测绘”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测[2018]4号)、《关于印发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不动产登记“一件事”便利化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改办发〔2019〕43号)等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现就加强不动产测绘成果审核入库和规范地下建筑物不动产登记有关工作明确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不动产权利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申请登记之前,由受委托的不动产测绘单位将测绘成果提交不动产登记部门审核:
(一)不动产首次登记;
(二)不动产界址发生变化的不动产变更、转移登记;
(三)不动产预告登记;
(四)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
(五)不动产登记部门认为需要进行测绘的其他情形。
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不动产登记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能直接提取前期已经产生的不动产测绘成果,包括前期供地、规划等形成的测绘成果,不得另行要求当事人重复开展测绘并提交成果审核。
二、审核依据
不动产测绘成果审核应当按照《地籍调查规程》(TD/T1001-2012)、《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GB/T17986.2-2000)、《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GB/T26424-2010)、《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国土资发[2015]41号)、《浙江省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浙江省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和竣工综合测量技术规程》(DB33/T 1152-2018)及《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和竣工综合测量技术补充规定》(浙自然资发[2019]34号)或《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浙建房[2007]51号)等文件及本市有关规定严格审核,确保不动产测绘成果完整、规范、有效,满足不动产登记需要。其中,建筑区划内共用宗地面积分摊计算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共用宗土地使用权面积为土地权利人在一宗地内独用土地面积与分摊土地面积之和;
(二) 共用宗地(住宅用地)内一个不动产单元房屋的土地使用权面积按幢占地面积分摊。不动产单元土地分摊面积=不动产单元建筑面积×幢占地面积/幢建筑总面积。幢占地面积是指房屋地表底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地表底层的阳台、柱廊、门廊、室外楼梯等水平投影面积。共有宗地内可独立使用的幼儿园、医院、农贸市场、公共厕所等有明确界线的不动产单元,应独立划宗,对应的土地应当计入独用土地面积。已经明示为个人使用的绿地花园(未计入整个建筑区划内绿地规划指标),对应的土地应当计入独用土地面积,该不动产单元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应为单元房屋土地分摊面积再加上其他独用土地面积。
共用宗地(住宅用地)内未分摊的土地面积为宗地总面积扣除所有独用土地面积和分摊土地面积之外的未分摊土地面积。权籍调查报告中应明确注明该宗地总面积、独用土地面积、已分摊的土地面积和未分摊的土地面积。
(三)一宗工业用地或商服用地内建有多幢房屋的,原则上按照一个不动产单元进行权籍调查,仅计算宗地总面积。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或经批准可以分割登记的,可以按照共用宗进行土地分摊计算。分割的不动产单元房屋的土地使用权面积按宗地总面积分摊,分割的不动产单元土地分摊面积=不动产单元建筑面积×宗地总土地面积/宗地内建筑总面积,并在权籍调查报告中明确注明该分摊方法。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一)不动产测绘完成后,不动产测绘单位应当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不动产成果审核入库,填写《湖州市区不动产测绘成果审核入库申请表》(附件一),并提交纸质成果材料和相应电子数据。应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表;
2.权源资料(用地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
3. 经施工图审查合格并加盖图审合格章的建筑施工图(CAD格式);
4. 地名使用证明;
5.不动产测量报告(含技术设计书、技术总结和房屋共有部位设计说明书);
6.界址点坐标成果表(房屋预测绘成果不提交);
7.不动产权籍调查表(房屋预测绘成果不提交);
8.宗地图和房产分户图(房屋预测绘成果不提交);
9.其他必要资料。
(二)提交的不动产测量报告中不动产用途应严格按附件二的规定分类。
(三)提交的宗地图和分户图应严格按附件三的规定绘制。
(四)不动产登记部门应积极推进网上不动产测绘成果申请审核入库工作。
四、审核的重点
不动产测绘单位对测绘成果质量负责。不动产测绘成果主要包括房产测量成果、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房屋面积预测绘成果等。测绘成果审核采用形式审查方式,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测绘程序是否规范,即权属调查、测量、成果审查等是否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相关技术规范实施;
(二)测绘成果是否完整,即测绘资料、权属资料、图件和表格和报告资料等是否齐全;
(三)测绘成果是否有效,包含测绘机构是否具有相应资质、从事测绘工作的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资格、成果报告是否由承担测绘单位的注册测绘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等;
(四)测绘成果格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满足不动产登记的需要;
(五)测绘成果对定着物单元划分和不动产单元设定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六)测绘成果与不动产审批、验收资料记载内容是否一致。
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对复杂、重大的不动产测绘项目可组织专家进行成果会商和审查。
五、审核入库的工作要求
(一)受理不动产测绘成果后,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要求审核,房屋测绘成果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建设规模进行一次性审核,一般10个工作日内完成成果审核、数据检查入库、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工作,并向申请人出具《湖州市区不动产测绘成果审核告知单》(附件四),在《告知单》和审核合格的纸质不动产测量报告上加盖“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测绘成果审核专用章”。
(二)不动产测绘成果审核入库后,测绘单位方可将成果交付委托人,同时,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及时将成果推送给相关部门共享使用,审核入库的成果作为商品房预售、网签备案、不动产预告登记、在建建筑物抵押登记、规划核实、土地复核验收、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依据。
(三)不动产测绘成果审核入库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已入库的成果。如确需修改的,不动产测绘单位进行重新测绘前必须持施工图设计变更联系单、图纸会审记录等涉及设计变更的文件材料报不动产登记部门确认,否则造成重新测绘的不动产成果无法入库导致不能进行不动产登记的责任由测绘单位承担。
(四)不动产测绘成果经审查合格入库后,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以宗地为单位,按照《湖州市区不动产登记档案归档规则(试行)》的要求对不动产测绘成果及成果审查入库申请表、成果告知单、成果电子数据等资料进行整理、立卷、组卷、编目和归档。
六、地下建筑物不动产登记的范围
(一)地下建筑物,是指依法批准建设的地下(或半地下)空间内,界址明确、能够独立使用、可以按照基本单元予以登记的永久性建筑物。规划用途包括:汽车位、汽车库、车库、储藏室、商业、办公、仓储等。除地下建筑物计入容积率指标外,原则上地下建筑物用途不得设置为住宅。
(二)地下建筑物不动产登记范围包括:规划用途为汽车位、汽车库、车库、储藏室、商业、办公、仓储。规划用途为配建类人防工程和业主共有的公建配套用房不予登记。机械式地下汽车位暂不予登记。
七、地下建筑物不动产登记的方式
(一)地下建筑物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基本单元可以是地下空间整体,也可以是层、套、间,依据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并结合建设项目的性质、用途等因素确定。
(二)地下建筑物中规划用途为车库和储藏室的,不予单独登记发证,仅在权证附记栏中注记;其它用途房屋可以单独登记发证。
(三)地下建筑物按层登记的,记载建筑面积和专有建筑面积;按套、间登记的,仅记载专有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地下建筑物计入容积率指标的,登记时记载土地面积,否则不记载土地面积。依据《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浙建房[2007]51号)测绘的建筑工程项目,地下建筑物中汽车库、汽车位进行不动产登记时仅记载专有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
八、加强监督管理
市局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处负责测绘机构和人员的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完善“综合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基本名录库和示范名录库动态管理机制。自然资源调查确权登记处负责不动产测绘质量管理工作,牵头组建不动产测绘专家库,拟定不动产测绘和登记规范,指导监督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承办不动产登记和不动产测绘成果审核入库工作,协助做好不动产测绘中介机构管理。测绘管理处应会同确权登记处加强不动产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管,对不动产测绘单位进行抽查,公布检查结果,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切实提升成果质量。
九、其他事项
(一)2018年7月1日后出让(或者划拨)的国有建设用地上的建筑工程项目按本通知执行。2019年11月1日之前的项目,房屋预测绘成果已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核的,实测绘成果仍由其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书,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不动产权审查登记。
(二)三县可以参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细则。
2020年1月16日
附件:
1、湖州市区不动产测绘成果审核入库申请表
2、不动产用途的分类
3、宗地图及分户图绘制的规定
4、湖州市区不动产测绘成果审核告知单
附件1
湖州市区不动产测绘成果审核入库申请表
编号:
权利人 | 委托方 名称/姓名 | (签章) | 法人代表 | |||||||||
地 址 | ||||||||||||
单位性质 | 联系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
不动产测绘单位 | 受托方名称 | (签章) | ||||||||||
地 址 | ||||||||||||
资质证书有效期限 | 资质等级 | |||||||||||
联系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
测绘类别 | ○地籍测绘 ○房屋测绘(□预测绘 □实测绘) ○林木测绘 | |||||||||||
不动产 坐落 | ||||||||||||
权源证明 | 编号 | |||||||||||
不动产概况 | ||||||||||||
根据《地籍调查规程》、《房产测量规范》、《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浙江省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和竣工综合测量技术规程》及其《补充规定》等相关规定,本单位已完成不动产测绘,经自检成果符合规定要求,现申请不动产测绘成果审核入库。
申请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不动产用途的分类
1、土地用途必须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二级类填写。
2、房屋用途填写规划用途,结合《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附录A中表A6及本市实际,房屋用途明确为以下33类:
序号 | 分类 | 含义 |
1 | 住宅 | 指供人们生活居住的成套、非成套房屋,不包括集体宿舍。 |
2 | 集体宿舍 | 指供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学生集体居住的房屋。 |
3 | 工业 | 指独立设置的各类工厂、车间、手工作坊、发电厂等从事生产活动的房屋及其附属用房。 |
4 | 公用设施 | 指供水、泵站、污水处理、供电、燃气、供热、垃圾处理、环卫、公厕、殡葬、消防、防洪、人防、管道运输等市政公用设施的房屋。 |
5 | 交通 | 指从事铁路、民航、港航、公路、公交运输的房屋及相关用于装卸搬运储藏的房屋。 |
6 | 仓储 | 指用于储备、中转、外贸、供应等各种仓库、油库、危险品用房。 |
7 | 商业 | 指各类从事商业、经营业务、旅游服务、餐饮服务、市场以及其他为居民生活服务所用的经营性房屋。 |
8 | 金融保险 | 指银行、储蓄所信用社、信托公司、证劵公司、保险公司等从事金融服务所用的房屋。 |
9 | 电讯信息 | 指各种邮政、电信、电话、信息产业部门,从事电讯与信息工作所用的房屋。 |
10 | 教育 | 指大专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幼儿园、托儿所、职业学校、业余学校、干校、党校、进修院校、工读学校、电视大学等从事教育所用的房屋及其附属用房。 |
11 | 医疗卫生 | 指各类医院、门诊部、卫生、检(防)疫、康复保健、疗养、医学化验、药品检验等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保健、防疫、检验所用的房屋。 |
12 | 科研 | 指各类从事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等研究设计、开发所用的房屋及其附属用房。 |
13 | 文化 | 指文化馆、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纪念馆等从事文化活动所用的房屋。 |
14 | 新闻 | 指广播电视台、电台、出版社、报社、杂志社、通讯社、记者站等从事新闻出版所用的房屋。 |
15 | 娱乐 | 指影剧院、游乐场、俱乐部、剧团等从事文娱演出所用的房屋。 |
16 | 园林绿化 | 是指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苗圃、花圃、花园、风景名胜、防护林等所用的房屋。 |
17 | 体育 | 指体育场、馆、游泳池、射击场、跳伞塔等从事体育活动所用的房屋。 |
18 | 办公 | 指党政机关、群众团体、行政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等行政、企事业单位等所用的房屋。 |
19 | 军事 | 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机关、营房、阵地、基地、机场、码头、工厂、学校等所用的房屋。 |
20 | 涉外 | 指外国使、领馆、驻华办事处及其生活设施等涉外所用的房屋。 |
21 | 宗教 | 指寺庙、教堂等从事宗教活动所用的房屋。 |
22 | 监狱 | 指监狱、劳改场(所)、看守所等所用的房屋。 |
23 | 物管用房 | 指建设单位按规定配置的物业管理用房,包括物业经营用房和物业办公用房两类。 |
24 | 物业配套 | 指按规划要求为销售类物业提供配套服务的厕所、传达室、设备用房等房屋。 |
25 | 社区服务 | 指从事社区办公、服务以及养老服务的房屋。 |
26 | 汽车库 | 指用于机动车停放的房屋。 |
27 | 汽车位 | 指用于机动车停放的特定空间。 |
28 | 车库 | 指除汽车库(位)外专用于停放非机动车的房屋。 |
29 | 储藏室 | 指用于物业配套使用的独立储藏物品的房屋。 |
30 | 保安 | 指安全保卫等所用的房屋。 |
31 | 社会福利 | 指从事社会公共福利事务所用的房屋。 |
32 | 文物 | 指经文物主管部门认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房屋。 |
33 | 其它 | 指未明确规划用途及不能纳入以上用途范围的房屋。 |
附件3
宗地图及分户图绘制的规定
宗地图和房产分户图的编制遵循国家和省制定的技术规范,同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宗地图编制的要求和主要内容
(1)以地籍图为基础编绘宗地图。
(2)宗地范围内的地形应以权属调查为准,无合法来源的建筑物或构筑物无须编绘。
(3)比例尺和幅面应根据宗地的大小和形状确定,比例尺分母以整百数为宜。
(4)注明宗地代码、所在图幅号、土地权利人、宗地面积。
(5)注明地类号、房屋的幢号。其中幢号用(1)、(2)、(3)、......表示并标注在房屋轮廓线内的左下角。
(6)注明本宗地界址点、界址点号、界址线、界址边长、门牌号码。其中门牌号码标注在宗地的大门处。
(7)注明用加粗黑线表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部分所在房屋的轮廓线。如果宗地内的建筑物,不存在区分所有权专有部分,则不表示。
(8)注明宗地内的地类界线、建筑物、构筑物及宗地外紧靠界址点线的定着物、邻宗地的宗地号及相邻宗地间的界址分隔线。
(9)注明相邻宗地权利人名称、道路、街巷名称。
(10)注明指北方向、比例尺、界址点测量方法、制图者、制图日期、审核者、审核日期、不动产调查单位等。
(11)宗地图需提供纸质和电子版(MDB格式),纸质和电子成果需完全一致。
2、房产分户图编制的要求和主要内容
(1)以地籍图、宗地图(分宗房产图)等为基础编绘房产分户图。可根据房屋的大小设计分户图的比例尺,比例尺分母以整百数为宜。
(2)分户图的幅面规格,宜采用32开或16开两种尺寸。
(3)分户图的方位应使房屋的主要边线与轮廓线平行,按房屋的朝向横放或竖放,分户图的方向应尽可能与分幅地籍图一致,如果不一致,需在适当位置加绘指北方向。
(4)注明宗地代码、幢号、户号、坐落、房屋结构、竣工时间、所在层次、总层数、专有建筑面积、分摊建筑面积、建筑面积。
坐落填写有关部门依法确定的房屋坐落,一般包括行政区名、街道名称、门牌号、幢号、楼层号、房号等。如:XX市(县、区)XX街道(乡、镇)XX小区XX幢XXX室,街道不明确的可不填写。湖州中心城区(含南太湖新区)直接填写湖州市,两区分别填写吴兴区和南浔区。
(5)注明房屋轮廓线、房屋边长、分户专有房屋权属界线、比例尺、指北针等。
(6)注明电梯、楼梯等共有部分应标注“电梯共有”“楼梯共有”等字样。
(7)一宗土地上建有多幢房屋的,房屋幢号编制方法应与宗地图一致,并按要求绘制房产分丘图(或分布图);联排、别墅、复式结构等不可分割的房屋,应以一个不动产单元绘制一张房产分户图。
(8)注明不动产测绘单位、绘制日期等。
附件4
湖州市区不动产测绘成果审核告知单
编号:
权利人 | 委托方 名称/姓名 | |||||
联系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
不动产测绘单位 | 受托方名称 | |||||
联系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
注册测绘师 | 成果修改次数 | |||||
测绘类别 | ○地籍测绘 ○房屋测绘(□预测绘 □实测绘) ○林木测绘 | |||||
不动产 坐落 | ||||||
不动产测绘成果概况 | ||||||
审核意见 |
根据《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加强市区不动产测绘成果审核入库和规范地下建筑物不动产登记的通知》等规定,你单位提交的成果符合规定要求,已审核入库。未经我局同意不得擅自对本成果进行修改。
审核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
本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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