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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用地保障和监管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9-09-05 来源:省自然资源厅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经自然资源、交通等部门的共同努力,全省交通项目用地得到了较好的保障,交通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高速公路作为交通建设的主战场,建设用地也还存在着依法依规节约集约用地意识不强、耕地占补平衡落实难、违法用地或未批先用、临时用地复垦不到位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用地保障和监管工作,提高土地要素保障能力,促进项目建设顺利实施和节约集约、依法依规用地,省自然资源厅与省交通运输厅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用地保障和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依据

《通知》主要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的通知》、《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2016年11月25修正)、《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质量的若干意见》、《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补充耕地指标标准农田指标调剂和省统筹补充耕地的通知》、《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和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浙江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

三、主要内容

《通知》从耕地保护、责任落实、用地服务、用地管理、工作协调等5个方面,共15条内容进一步明确有关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耕地保护。强调两个意识。一是牢固树立依法依规用地意识,及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严格执行征地拆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落实耕地保护措施。二是牢固树立节约集约用地意识,将耕地保护理念贯穿于项目建设各个阶段、各个环节。

(二)加强责任落实。落实四方责任。一是地方政府要强化落实用地保障属地责任,统筹安排建设用地,负责征地拆迁和政策指导,落实耕地补充任务。二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做好用地审查审批和监管,统筹保障或协调项目用地年度计划指标,指导跟踪用地审批情况,统筹耕地占补平衡等。三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管理,争取将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列入国家项目,加强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衔接,提高前期工作质量,减少设计变更。四是建设单位要切实承担用地主体责任,优化设计方案尽可能避让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及示范区,及时完成组件并足额缴纳费用,督促施工单位做好临时用地复垦工作。

(三)加强用地服务。明确三条路径。一是加快用地审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办理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用地预审、土地农转用征收等审查、报批时,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要求审批并做好审批对接工作。二是支持分段报批,对于跨设区市的,可根据组件进度,以设区市为单位分段报批用地。三是支持先行报批,对于控制性单体工程及交叉应急工程,支持申请先行报批用地。

(四)加强用地管理。做到三个规范。一是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地方政府在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立项阶段需承诺重点保障项目所需的补充耕地指标,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二是规范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价格,明确省统筹指标价格、省内调剂价格按省级有关标准执行,跨省补充价格按国家有关标准执行。三是强化临时用地管理,坚持目标导向,以临时用地按时保质复垦为目标,预存土地复垦费用为手段,做好临时用地规范使用和复垦验收。

(五)加强工作协同。开展三项举措。一是建立定期会商机制,形成省市县三级交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工作联动机制,每季定期会商高速公路项目用地问题。二是强化规划协调管控,交通基础设施布局规划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要做好相互衔接,强化规划刚性约束和管控作用。三是探索桥下空间利用,针对桥下空间等可利用土地数量大,尚存在法律政策方面障碍问题,共同研究探索路径方法,积极向上汇报,争取国家支持。

四、实施期限

《通知》自2019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解读人:李家银

电话:0571-88877646

政策文件: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用地保障和监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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