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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行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9-07-29 来源: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7月25日,我厅制定出台了《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面推行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19〕10号,以下简称《通知》)。为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现将《通知》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明确规定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对从源头防治地质灾害具有重要作用。《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城乡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将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为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查询提供服务”。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最多跑一次”改革决策部署,深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改革,切实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关于印发全面推行区域评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发改投资〔2019〕253号)要求,经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制定出台本《通知》。

二、制定的主要依据

《通知》主要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以及《省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关于印发全面推行区域评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发改投资〔2019〕253号)、《浙江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质量评定标准(试行)》(浙土资办〔2014〕136号)、《浙江省地面沉降易发区地质灾害危险性分区评估工作方案》(浙土资办〔2015〕12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适用对象。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省级以上和省级以下平台,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特色小镇。

(二)完成时限。到2019年底,省级以上平台完成率不低于80%,省级以下平台完成率不低于60%;到2020年底,所有平台原则上全面完成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三)工作任务。根据本次评估工作目标,提出了开展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六大任务。

1.全面梳理平台清单。明确开展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平台清单梳理原则。一是确定本通知适用的平台规划红线范围是否涉及地质灾害易发区;二是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确定是依据县(市、区)地质灾害防治与地质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中地质灾害易发程度图;三是确定本次不再进行区域评估平台是否已实施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地面沉降易发区分区评估。同时明确由平台管理机构,对确认需要开展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平台全区域实施评估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或平台管理机构,也可委托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开展区域评估工作。

2.科学编制区域评估成果。一是本次区域评估执行技术标准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DB33/T 881-2012)和《浙江省地面沉降易发区地质灾害危险性分区评估工作方案》(浙土资办〔2015〕129号)。二是无论平台面积大小,平台的区域评估级别均为一级评估,根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承担区域评估的单位应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级资质。三是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进行评估时,应当对平台内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可能性和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3.共享区域评估成果。一是要求平台管理机构对区域评估成果实行网上公开。二是对平台内实施的单个建设项目,不再要求实施建设项目单独评估,采用建设项目业主承诺备案制度,落实相应地质灾害防治措施与责任。三是明确了区域评估报告和承诺书作为建设项目立项和用地报批的依据。

4.制定区域评估的负面清单。根据建设项目性质、规模、类型等因素,公布了全省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事项审批负面清单指导性目录。各市应按照省级指导目录制定市级负面清单,并对列入负面清单的建设项目,以及位于区域评估成果中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性中等以上区域的相关重要建设项目,仍要求实施单个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重要建设项目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DB33/T 881-2012)附录A《项目重要性分类》执行。

5.建立区域评估成果更新机制。一是明确了平台区域评估更新机制,原则上一般5年须更新一次,但评估成果中划定有地质灾害危险性中等以上区域的,平台评估成果须3年更新一次。二是在有效期内发生重大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或市级以上自然资源部门公报中年度地面沉降速率大于20毫米的地区,以及平台规划进行重大调整的,平台管理机构应及时组织开展区域评估工作。

6.加强区域评估活动的监管。对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加强区域评估工作的服务与监管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四、反馈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本《通知》已公开征求本系统和社会公众意见,对反馈意见按照能吸收尽量吸收的原则整理,共收到修改意见3条,采纳2条,未采纳1条,对不采纳的情况进行了说明。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解读人:孙乐玲

电话:0571-88877919

政策原文: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面推行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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