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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洋观测站点和资料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9-11-11 来源: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海洋观测站点和资料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由省自然资源厅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一)必要性

海洋观测是海洋灾害预警和灾害应急管理的基础,是海洋经济发展和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手段。自“十二五”以来,我省新建各类长期观测站10座,X波段雷达站6座,东瓯海上综合观测平台1座,简易自动站(含潮位站、气象站)54座,志愿船82艘,观测浮标14个,已初步建立自动化运行的海洋灾害观测网。但目前在数据质量管理、标准规范建设、信息集成应用、设施运维管理等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亟需制定相关管理办法,进一步优化全省海洋观测管理体系,提升我省海洋观测网整体水平。

(二)主要依据

《办法》主要依据《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海洋观测站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部令第73号)《海洋观测资料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部令第74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制定。

(三)意见征求情况

《办法》于6月底向沿海各设区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台州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征求意见,并于7月1日在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集各方意见16条,采纳9条,未采纳7条。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以下四个部分:

一、适用范围。明确了《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地方海洋观测站点和其他单位或个人在浙江省海域范围内的海洋观测站点及其产生的海洋观测资料的管理。对《办法》涉及地方海洋观测站点、地方基础海洋观测站点、地方一般海洋观测站点进行了深度的定义。

二、职责分工。《办法》明确了省、市、县三级海洋主管部门在观测站点和观测资料管理方面的职责范围,同时明确了省级及各设区市海洋观测预报机构作为全省海洋观测技术支撑单位,负责观测系统建设与运行、观测资料管理的技术保障工作。

三、海洋观测站点管理。一是明确海洋观测站点的设立、调整需主动备案;二是明确地方基本海洋观测站点的设立、迁移、观测要素变更、撤销事项的备案条件、程序、时限和所需材料;三是根据站点类别,对地方一般海洋观测站点进行分类管理,明确简易潮位站、简易气象站和临时波浪观测点的设立、调整、撤销备案条件和流程,以及海洋观测志愿船属地管理的相关要求;四是明确地方基本海洋观测站点保护范围划定和管理要求;五是明确其他单位或个人设立、调整海洋观测站点的备案要求。

四、海洋观测资料管理。一是明确了地方海洋观测资料汇交要求;二是其他单位或个人站点观测资料的汇交要求;三是明确地方海洋观测资料在政府部门间的共享要求;四是其他单位或个人观测资料的共享要求。

三、实施期限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应设置30天宽限期。《办法》有效期五年,自2019年12月11日起施行。

四、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解 读 人: 刘苏良,  联系电话:0571-88877207

政策原文: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观测站点和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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