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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入开展矿山复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6-28 来源: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关于深入开展矿山复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17628

关于深入开展矿山复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浙土资发﹝201610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当前需抓紧落实的26件重大事项的通知》(湖政办发﹝201743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定不移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市第八次党代会、市两会精神,扎实开展四新主题实践,从紧从严依法规范管理矿产资源,严厉打击偷挖盗采矿产资源行为,因地制宜加快推进全市矿山复绿,扎实推进国家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确保我市矿山生态建设始终走在前列。

  二、对象范围

  全市范围内的废弃矿山、生产矿山和其他裸露山体(涉矿工程施工过程中等形成的裸露山体,下同),重点是两路两侧(国道、省道、高速公路、铁路、主要航道两侧)可视裸露矿山及非法盗采盗挖点。

  三、目标任务

  (一)废弃矿山

全市废弃矿山总数为155处,面积2327万平方米,其中吴兴区12处,南浔区2处,德清县45处,长兴县51处,安吉县37处,湖州开发区8处。重点治理56处,其中吴兴区8处,德清县18处,长兴县22处,安吉县3处,湖州开发区5处。其他为一般治理(见附件1)。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的方法,按照一年启动,两年攻坚,三年扫尾的要求全面实施治理。一般治理的废弃矿山按省规划规定的时间完成。重点治理的废弃矿山分阶段实施:2017年底前,重点治理矿山治理方案编制完成率100%,开工率达80%,完成率达60%;确定5个以上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2018年底前,重点治理矿山开工率100%,完成率90%2019年,全面完成扫尾工作。

(二)生产矿山

全市现有生产矿山51家,其中“两路两侧”可视范围内存在裸露山体的生产矿山25家,吴兴区7家,德清县6家,长兴县9家,湖州开发区3(见附件2)

两路两侧可视范围内存在裸露山体的生产矿山为重点,全面开展生产矿山边开采边治理工作,终了边坡实施治理复绿,临时边坡实行动态管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做到裸露山体不可视。

全市所有矿山终了边坡治理开工率在20177月前达100%,年底完成率达90%以上;“两路两侧”可视的生产矿山裸露山体100%完成治理。

扎实开展全国绿色矿业示范区建设,2017年底,绿色矿山建成率达到90%,省级以上绿色矿山数占50%;确定6家绿色矿山样板工程。2018年底,绿色矿山建成率达到95%,省级以上绿色矿山数占55%

(三)其他裸露山体

经排查,目前发现两路两侧可视范围内其他裸露山体6处,其中吴兴区2处,德清县1处,长兴县1处,湖州开发区2处(见附件3)。随工程进度一并治理,2017年底前全部完成。

保持高压态势,坚决打击非法开采行为,强化涉矿工程规范管理,确保秩序向好不反弹

四、治理要求

  所有废弃矿山、生产矿山和其他裸露山体,各县区都要明确治理措施或方案,建立健全档案,做到一点一档一方案。严厉打击盗采盗挖行为,保护好山体。

  (一)废弃矿山治理要求

1.治理项目报批。废弃矿山治理工程由各县区组织实施,治理项目按有关要求编制治理方案,招标确定有资质单位实施治理。其中涉及开采矿产资源的,须按《湖州市涉矿工程项目矿产资源管理办法(暂行)》等要求报批。

2.坚持因地制宜。废弃矿山治理应坚持因地制宜、注重实效、节约资金,遵循“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工则工、宜景则景”的原则,尽量减少大规模工程施工治理。“两路两侧”以外的,可以采取自然复绿的形式,既解决资金压力,又取得良好效果。

3.治理方案编制。坚持治理目的,防止变相开矿,治理方案应坚持矿产资源开挖量与回填量平衡,坚持“三尽量”和“三严禁”,即:尽量保护生态,尽量减少开挖资源,尽量缩短工期;严禁变相开采矿产资源,严禁设置加工机组,严禁对外销售矿产品。

4.施工过程监管。废弃矿山治理开工前,须经县区矿治办、国土资源局开工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治理方案、工程告示牌、范围拐点界桩标识、粉尘防治设施、管理制度等。施工时严格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不得随意变更治理方案;验收时对照治理方案,逐项验收治理工作落实情况,达不到要求不得通过验收。废弃矿山治理未按要求报批擅自开采矿产资源或未按施工方案施工,变相开矿的,一律依法查处,并将施工单位列入黑名单,今后不得在我市承接此类治理工程。

5.销号制度管理。实行废弃矿山治理销号制度,做到废弃矿山治理一个、验收一个、销号一个。

(二)生产矿山治理要求

1.终了边坡治理。生产矿山全面开展“边开采边治理”工作,矿山开采形成终了边坡的,须尽快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开展终了边坡治理工作。即将形成终了边坡的,须按开发利用方案有关设计要求形成终了边坡,并尽快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实施治理。严禁不按开发利用方案有关设计要求开采,杜绝以削峰排险等理由越界开采。

2.临时边坡治理。“两路两侧”可视范围内生产矿山作业过程中形成的临时边坡,须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做到生产矿山裸露山体在“两路两侧”范围不可视,优化“两路两侧”的视觉感观。

3.绿色矿山提升。全域推进绿色矿业示范区建设,未建成绿色矿山的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规范》完成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已建成绿色矿山的,查找短板,提档升级,全面提升绿色矿山建设水平。

4.严格监督管理。达不到提升工程验收要求以及正式生产满一年未建成绿色矿山的,一律限期停产整改,通过整改验收方可复产。对规定时间内未完成“边开采边治理”及“两路两侧”可视裸露山体治理的矿山企业,限期停产整改,未完成整改的,取消绿色矿山资格和已享受的优惠政策。

(三)其他裸露山体治理要求

两路两侧可视范围内的其他裸露边坡,由项目业主单位随工程施工实施治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见附件4),召开动员部署会。各县区要根据市里统一部署,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召开动员部署会议,落实工作任务,并于75日前将实施方案上报市矿治办。

(二)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健全政府主导、企业主体、部门联动、各司其职的责任体系,县区政府(管委会)作为责任主体,要做好组织实施和经费保障等工作,切实承担起治理工作职责,矿治、国土资源、财政、环保、安监、公安、林业、水利、交通等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市产业集团新绿源矿山生态建设有限公司要积极承担治理工作任务。

(三)强化资金保障。对涉矿工程、生产矿山等能落实治理责任主体的,按谁破坏,谁治理原则,落实治理费用。对生产矿山边开采边治理,达到矿山自然生态环境备用金返还条件的,可以按已治理面积返还矿山生态环境备用金。对废弃矿山等无法落实治理责任主体的,由废弃矿山所在地县区政府(管委会)组织治理。根据治理任务,当地政府将治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从矿业权出让收益地方留成中列支,矿地复垦产生的收益应优先用于治理,并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

(四)坚决打非治违。保持高压态势,坚决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加强涉矿工程管理,进一步压实县区和部门责任,建立分片包干制度,加大日常巡查、突击检查力度,加强对重点和敏感地区的监管,发现一起,严查一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格目标考核。本次专项行动作为市政府工作重点,纳入县区政府(管委会)综合责任考核。各县区、湖州开发区每月底按要求将月报表(见附件56)报市矿治办,市矿治办每季度通报一次进展情况;未按计划开展治理、监督指导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情况严重的,列入督查对象,并按市相关规定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