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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从紧从严依法规范管理矿产资源十条规定

发布日期: 2016-08-04 来源: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湖委发〔201615

中共湖州市委  湖州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从紧从严依法规范管理矿产资源十条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关于从紧从严依法规范管理矿产资源十条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湖州市委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1682

关于从紧从严依法规范管理矿产资源十条规定

为从紧从严依法规范管理矿产资源,着力走出一条具有湖州特色的“环保建矿、科技强矿、生态美矿”的绿色矿业之路和“转型升级、综合利用、产业融合”的绿色发展之路,确保我市矿产资源管理水平继续走在全国、全省前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科学编制矿产资源规划

  (一)限定开采区域。按照《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方案》(发改环资〔2014962号)的总体要求,调整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布局,科学划定开采区,压缩开采区域,禁采区一律不设采矿权,限采区原则上不再新设采矿权。

  (二)严格控制开采规模。按照“总量压缩、自用为主”原则,到“十三五”末,采矿权控制在49个以内,年开采总量控制在6811万吨以内(建筑石料控制在28个、4601万吨以内)。

  (三)强化规划执行刚性。完善市、县区矿产资源规划体系,发挥规划的调控作用,强化规划实施刚性,确需调整的要报请省、市政府批准同意。

  二、严格控制采矿权出让

  (一)严格采矿权设置。采矿权出让必须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并落实市委、市政府从紧从严依法规范管理的要求。

  (二)严控采矿权出让。加强矿业权市场建设,矿业权出让必须统一在省、市矿业权交易平台公开出让。市矿治办、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加强合作,采矿权出让前加强信息互通。

  (三)严格准入门槛。采矿权在公开招拍挂时,应当严格竞拍人准入门槛,将相应的技术条件、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列入竞拍条件。

  三、切实加强矿山开采动态监管

  (一)依法实行“四控”措施。凡采矿权出让期限到期受让资源量开完或受让资源量开完出让期限未到的矿山企业,一律依法实行关闭;凡年度开采量达到企业年出让规模量的矿山企业,一律实行年内停产休整;凡工程项目涉及矿产资源开采的,应坚持开挖与回填平衡原则,有多余矿产资源的要严格规范管理;凡县区(开发区)区域内实际开采总量达到市政府对各县区(开发区)年核定规模总量的,区域内所有矿山企业年度内实行全面停产休整。

  (二)依法实行“双停”措施。凡到期到量、滥采乱挖,违反法律法规的矿山企业或工程项目,依法实行停供炸药和停止供电。

  (三)定期开展储量动态监测。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对辖区内矿山企业和工程项目矿产资源开采情况每两月进行一次监测,每半年进行一次储量消耗动态实测,出具储量消耗报告,并作为总量控制的依据。

  (四)全面控制机组产能。坚持“规模核定、产能匹配”原则,压缩生产矿山企业过剩产能,矿山企业机组产能必须与开采规模相适应,实行一矿山一宕面一机组一码头。全面取缔拆除非法加工机组和非法涉矿码头。

  四、全面规范涉矿工程项目管理

  (一)规范项目审批程序。凡复垦、复绿、交通、能源和场平等工程项目涉及矿产资源开采的,实行年度计划申报制度,开挖矿产资源较少的项目报经县区(开发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未经同意的,发改、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不得立项。

  (二)明确项目管理要求。确需外运矿产资源的项目,一般实行公开招投标确定主体,协议出让要严格按规定办理。实施主体需缴纳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严禁设置非法加工机组,防止变相开矿。

  (三)建立项目法人责任制。实行项目法人对项目开采矿产资源负责制,凡乱采乱挖矿产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的,要追究项目法人和施工负责人的责任。

  (四)落实项目监管责任。凡批准实施的涉矿工程项目,所在县区(开发区)、乡镇(街道)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监管责任。成立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和监督小组,明确工作职责,细化责任分工,建立监管机制。

  五、巩固提升绿色矿山建设成果

  (一)不断提升建设标准。完善提升依法依规办矿、资源综合利用、开采方式科学、企业管理规范、生态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企业形象等方面的标准指标,推进指标标准化建设,制定地方标准,确保指标体系全国领先。

  (二)全域建设绿色矿山。全域所有矿山企业纳入绿色矿山建设范围,矿山企业必须符合矿产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一律不得开工生产。

  (三)实行动态管理。实行绿色矿山动态管理机制,开展绿色矿山年度复核。凡严重违反矿产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的,一律限期停产整治,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整改任务的,取消绿色矿山资格。

  (四)争创绿色矿业示范区。积极争创国土资源部绿色矿业示范区试点,全面推进各项创建工作,积累成功经验。

  六、规范全额征收矿产资源税费

  (一)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按照消费立税、合理负担、适度分权、循序渐进的要求,全面推进从价计征改革,有效发挥税收杠杆调节作用,建立规范公平、调控合理、征管高效的征收机制,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和生态环境保护。

  (二)规范日常税费征收。国税、地税、国土资源、公安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享开采量、炸药用量、市场销售价格等信息。国税、地税部门要及时利用第三方信息核对纳税人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做到应征尽征。

  (三)严厉打击偷逃税行为。对不如实申报、偷逃税等违法行为的纳税人,一律依法从严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加快矿山生态修复治理进度

  (一)强化关闭矿山生态修复。对规划中已经明确关闭时限的在产矿山,要严格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要求,实行边开采边修复,做到资源开采和生态修复同步、不欠新账。

  (二)加快废弃矿山治理。重点加快高速公路、铁路、国道、省道、航道等主要交通干道两侧和城市周边废弃矿山的治理,到“十三五”末,全面完成废弃矿山治理任务,彻底还清旧账。

  (三)确保治理取得实效。全面实施项目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后续养护管理制,严把工程质量关,统筹考虑生态环境改善、矿地综合利用和安全隐患消除,确保治理成效,实现环境、土地、安全效益多赢。

  八、切实加强交通运输管理

  (一)加强矿车运输管理。矿山运输车辆必须五证俱全,车辆完好整洁;必须清洁运输,不准超高、超载、撒漏。各级公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路面巡查,加大对矿车运输的检查力度,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运输行为。

  (二)全面实施船舶航运管制。船舶不准超过核定标准,运输船只吃水深度要符合海事部门核定的干舷标准,各级公安、海事部门要严肃查处无证、超限、超载行为,防止航道堵塞。船舶废水、废油、垃圾一律上岸规范处置。

  (三)全面提升矿山码头管理。各级水利、海事部门要以“安全、有序、生态、文明”为目标,围绕整体环境、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公共服务、文化建设、社会形象等方面,着力提升矿山码头生产环境、服务质量和整体面貌,建设美丽码头。

  九、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一)严厉打击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各级矿治、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巡查力度,加强储量动态实测,实行“一矿一监督”制度,对企业越界、超量开采和偷盗矿产资源行为,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查处。对违法开采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环保执法监管,严肃查处废水、粉尘环境污染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一律依法从严处罚。各级安全监管、水利、林业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水土保持、森林执法。

  (三)坚决打击非法销售矿产资源行为。严禁非法买卖矿产资源,特别是严禁向非法加工机组销售矿产资源。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查处力度,坚决打击私下交易和买卖矿产资源行为,确保矿产品市场井然有序。

  十、严格责任追究

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从紧从严依法规范管理矿产资源的要求,严格落实矿山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县区领导联系涉矿乡镇制度,实行包矿包案。市级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矿山监督管理。对因履职不力、监管失职,造成恶性群体事件的,要严肃问责;对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失职、渎职,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投资入股矿山企业,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对管控范围内发生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投资入股矿产企业行为不制止、不处理或长期失察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原《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综合治理的若干意见》(湖政办发〔20131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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