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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涉矿工程项目矿产资源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日期: 2016-06-30 来源: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湖政办发〔2016〕5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涉矿工程项目矿产资源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30日

湖州市涉矿工程项目矿产资源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湖州经济社会发展,依法规范管理涉矿工程项目矿产资源开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和市委、市政府从紧从严依法规范管理矿产资源的决策部署,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项目涉及矿产资源开采要坚持保障发展与规范管理相结合、主动服务与依法依规相结合,堵疏结合,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矿地资源,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涉矿工程项目,是指工程项目涉及砂、石、土等矿产资源开采的交通能源、场地平整、工程取料、平台建设、土地开发、水利水电等项目。地质灾害治理项目除外。

  第四条  涉矿工程项目矿产资源开采的期限,一般为1年至2年,特别重大项目可再延长1年。工程项目开采矿产资源应一次规划、一次出让、出让金一次收取,施工可分步实施。

  第五条  涉矿工程项目开采矿产资源的,原则上保证开采量与工程用量平衡,确有多余矿产资源的,应严格规范管理。凡工程项目开采矿产资源量在20万吨以下的项目由县区政府(管委会)研究批准、报市政府备案,工程项目开采矿产资源量在20万吨以上的项目应报市政府同意,特别重大的项目需报市委同意。

  第六条  涉矿工程项目开采矿产资源,原则上应设置采矿权,并按照在产矿山企业标准管理实施。

  第七条  涉矿工程项目开采矿产资源,要严格加强监督管理,市国土资源、安全监管、环保、公安、林业、水利、市场监管、财税、交通运输等部门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  涉矿工程项目开采矿产资源,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应履行管理的主体职责。

   (一)项目报批。必须坚持程序完备、手续规范的原则,拟实施项目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先向县区政府(管委会)提出申请(附建议方案)。县区政府(管委会)收到申请后,由县区矿治办根据县区政府(管委会)要求组织相关部门联合踏勘和方案会审,形成一致意见后报县区政府(管委会)研究。根据权限划分,开采量在20万吨以下的项目,由县区政府(管委会)审定并批复,县区发改委、国土资源、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根据抄告单对项目进行备案;开采量在20万吨以上的项目,由市政府审定并批复,市、县区发改委、国土资源、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备案。

   (二)方案编制。拟实施项目经县区发改委、国土资源、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备案后,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按照各职能部门要求,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同时,按照因地制宜、力求平衡的原则,认真编制工程项目施工方案,方案应包含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内容,并由县区矿治办、国土资源局牵头组织相关专家和部门会审,形成方案审查意见。

   (三)施工准备。涉矿工程项目实施主体一般应是政府或国有企业。在正式施工前,实施主体必须按本办法的要求,签订《工程项目保证书》,并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上交工程建设保证金,外运量20万吨以下的交纳30万元;20100万吨的交纳80万元;100万吨以上的交纳150万元。同时,要完成道路硬化和车辆冲洗、视频监控等设备安装,健全现场管理、安全施工、环境保护、台账档案等制度,通过市、县区有关部门联合验收后方可施工。

   (四)项目招投标。凡工程项目涉及矿产资源开采的应实行招投标,项目实施主体在委托编制工程概算时,不得将项目产出矿产资源价值抵扣工程造价;在编制招标文件时,需将项目内所开挖的矿产资源设置为资源出让标的,与工程建设项目捆绑招标确定主体,也可以矿产资源单独招标。

  矿产资源开采原则上应当公开出让,协议出让要严格按相关规定办理。

  (五)施工管理。涉矿工程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事先须向县区矿治办报送项目组织实施方案,20万吨以上项目须同时向市矿治办报送项目组织实施方案。在项目施工过程中,要切实履行管理监督责任,建立组织机构,明确任务分工、人员责任和管理措施,做到严格实施、全程监管,严禁出现项目私设机组、变相开矿、越界越层和污染环境等违法违规现象。

   (六)部门监管。市、县区矿治办和国土资源、安全监管、环保、公安、林业、水利、市场监管、财税、交通运输、港航等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严格对照项目实施方案和规范管理的要求,加强动态监管,协同配合,进一步强化监管合力。

  市、县区矿治办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采取停工整改、扣缴工程建设保证金、区域限批等手段,确保项目规范有序推进。涉矿项目当年因开采秩序混乱、严重破坏环境被市通报批评2()以上的,该项目年内不得施工。县区辖区内涉矿项目开采秩序混乱、严重破坏环境,当年累计被市通报批评3次(含)以上的,下一年度该辖区内的涉矿项目不予审批。

   (七)工程验收。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向县区矿治办提交验收申请。县区矿治办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县级验收。20万吨以上项目在通过县级验收后,报市矿治办组织市级相关部门进行验收。

   (八)规费征缴。涉矿项目实施主体在项目实施前,须先行交纳资源费等相关规费,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法纳税。资源费计算比照矿产资源出让金标准收取,公开出让的按成交价收取;协议出让的,出让价格为当前市场出让平均价或评估价,低于市政府基价的按照基价收取。项目完工后,进行开采量消耗实测,并根据实测报告确定实际开采资源量,足额交纳相关规费。市、县区有关部门要严格做到收支两条线,资源费、工程建设保证金等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工程建设保证金可以抵扣资源费。

   (九)实行项目责任制。建立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项目开采矿产资源负总责。凡是乱采乱挖、严重破坏环境的,追究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九条  各级矿治办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指导和督查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努力构建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市矿治办负责对县区政府(管委会)工作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县区矿治办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矿治办会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之前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