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采矿权延续登记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4.《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
办事程序 | 单位申请→窗口收件→行政审批处会同矿管处联审办理→局领导审批→行政审批处打印采矿许可证并通知领取 |
申报条件 | 申报材料齐全、合格 |
申报材料 | 一、纸质资料 1.关于要求采矿权延续登记的申请报告; 2.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3.营业执照副本或法人代码证书(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提供);外商投资企业需有省人民政府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均为复印件; 4.采矿权使用费、出让金、矿产资源补偿费、治理备用金、综合保证金等缴纳证明(发票为复印件); 5.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复印件; 6.矿山生态环境治理责任书复印件; 7.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8.采矿管理类审批事项预审表; 9.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依法开采情况的证明(三县市发证的提交); 10.登记管理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注:所有资料除注明复印件(需原件校验)外,都至少需原件1份;除采矿管理类审批事项预审表需1份外,其余资料都需要4份。 二、电子资料光盘(纸质资料原件扫描,4份) |
下载表格 | 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
法定工作日 | 20日 |
承诺工作日 | 15日 |
收费依据 | 《关于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浙地发〔1998〕48号、浙价费〔1998〕325号) |
收费标准 | 1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