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农用地转用审核(市审批部分)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4.《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5.《关于改进报省政府批准的城市分批次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9]20号)。 |
办事程序 | 县(区)政府申请→窗口收件→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核→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申报条件 |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 2.补充耕地资金落实,补充方案合法; 3.用地计划落实,农转用方案合法; 4.土地权属无争议,地类面积准确; 5.征地程序到位,征地方案合法; 6.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
申报材料 | 1.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的用地审查报告; 2.建设用地“一书三方案”; 3.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的用地报告; 4.建设用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5.指标使用台帐及指标账册; 6.实地踏勘与信访情况表; 7.城市规划部门选址意见或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8.涉及国有河流提供水利部门审核意见; 9.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或无压覆矿产证明; 10.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表或不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证明; 11.标明项目范围的土地利用现状标准分幅图; 12.标明项目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 13.草签的征地补偿协议(使用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补偿安置表); 14.征地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执; 15.村民代表会议纪要; 16.放弃听证说明(申请听证的提供听证会笔录、纪要); 17.市级社会保障部门确认的社保措施落实情况表; 18.勘测定界报告及勘测定界图(农民建房可不提供); 19.涉及标准农田的,提供标准农田占补的省级确认材料; 20.涉及违法用地的,提供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的处分情况、罚没款收据以及省厅执法监察机构同意补办的确认表。 21.按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
下载表格 | 1.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 2.农用地转用方案; 3.补充耕地方案; 4.土地征收方案; 5.建设项目用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
法定工作日 | 20日(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 |
承诺工作日 | 15日(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 |
收费依据 | 1.《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8]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2.《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发[2008]39号); 3.《关于调整城乡非农建设征用土地征集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标准的通知》(湖政发[1999]123号); 4.《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征地管理费计费基数的通知>》(浙价房[1996]431号、[1996]财综16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三批取消暂停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09]48号); 5.《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土地指标费收缴标准的通知》(湖政函[2007]127号); 6.《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征收占用标准农田建设成本费的批复》(湖政函[2007]1号); 7.《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的通知>》(财综[2006]48号),《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土地等别的通知》(浙土资办[2009]5号); 8.《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州市区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湖政发[2008]55号); 9.以上为湖州市本级范围内收费政策(不含三县)。 |
收费标准 | 1.耕地占用税:50元/平方米; 2.耕地开垦费:32元/平方米; 3.水利建设专项资金:0.9元/平方米; 4.征地管理费:耕地2.94元/平方米(非耕地1.68元/平方米); 5.土地指标费:计划和整理指标经营性用地45元/平方米(其他类建设用地15元/平方米),复耕指标经营性用地105元/平方米(其他类建设用地75元/平方米); 6.标准农田建设成本费:6元/平方米; 7.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48元/平方米; 8.征地补偿费:67.5元/平方米; 9.以上为湖州市本级范围内收费标准(不含三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