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矿业权出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办法(试行)》、《浙江省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矿业权出让交易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矿业权是指采矿权,矿业权出让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等方式。
第四条 矿业权出让交易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诚信、便民等原则。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矿业权交易活动,在省、市两级矿业权交易机构进行,省级登记发证采矿权在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交易,市、县(区)登记发证采矿权在市矿业权交易机构交易,各县(区)不设矿业权交易机构。
第六条 市矿业权交易机构负责办理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登记发证的采矿权出让交易业务。
第七条 市矿业权交易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对社会公开的矿业权交易平台;
(二)受国土资源部门的委托,组织办理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事项;
(三)进行采矿权交易信息的公告、公示,提供采矿权交易技术服务与咨询;
(四)承办国土资源部门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八条 采矿权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委托单位)主要职责
(一)完成采矿权设置报批、矿区地质勘查、采矿权评估等采矿权出让实施方案编制和报批前期手续;
(二)指导当地政府按照要求完成涉矿相关用地、道路、林地等前期政策处理;
(三)完成出让文件的编制和审定;
(四)采矿权登记发证。
第二章 采矿权出让
第九条 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委托。根据批准的采矿权出让实施方案,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委托市矿业权交易机构办理采矿权出让交易,并提供相关基础资料。
(二)出让文件编制。委托单位根据经批准的采矿权设置及采矿权出让实施方案编制采矿权出让文件。
(三)出让受理。市矿业权交易机构受理采矿权出让申请后,对委托单位提交的出让文件进行审查。
(四)公告。市矿业权交易机构接受委托后,通过相关媒体及网站发布采矿权出让公告。委托单位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和全国矿业权出让转让公示公开系统同步公告。
(五)报名。市矿业权交易机构按照公告及报名条件等规定接受竞买人报名,对竞买人进行资格审查,收取保证金。
(六)交易。实施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确定矿业权受让人。
(七)签订成交确认书。市矿业权交易机构与委托人、受让人签订《采矿权交易成交确认书》。
(八)公示。在市矿业权交易机构大厅及网站、委托单位的门户网站、全国矿业权出让转让公示公开系统公示矿业权交易结果。
(九)签订出让合同。成交结果公示无异议的,委托人与受让人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
(十)登记发证。受让人持《采矿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和《采矿权出让合同》,以及登记所必需的资料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
第十条 采矿权协议出让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委托。根据批准的采矿权协议出让实施方案,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委托市矿业权交易机构办理采矿权协议出让交易,并提供相关资料。
(二)资格审查。市矿业权交易机构接受委托后,对拟协议受让人的资格和拟出让采矿权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
(三)公示。在市矿业权交易机构大厅及网站、委托单位的门户网站、全国矿业权出让转让公示公开系统公示采矿权协议出让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四)签订成交确认书。公示无异议的,采矿权交易机构与委托人、受让人签订《采矿权交易成交确认书》。
(五)签订出让合同。委托人与受让人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
(六)登记发证。受让人持《采矿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和《采矿权出让合同》,以及登记所必需的资料至登记管理机关办理采矿权登记发证手续。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市招投标中心是市矿业权交易机构的主管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市招投标中心共同指导和监督全市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登记发证矿业权交易活动。
第十二条 矿业权交易活动和交易信息全程公开,按规定进行公告、公示,受理查询和咨询,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市矿业权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受让方参与矿业权交易活动;不得在矿业权竞买人中持有股份。
第十四条 参与矿业权交易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欺诈、胁迫、隐瞒信息、伪造资料、恶意串通等手段,妨碍公平交易。如有上述情形发生,取消其交易资格。对扰乱矿业权交易秩序,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市矿业权交易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采矿权交易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调离原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湖州市矿业权交易机构设在市招投标中心统一平台。
第十七条本细则由市招投标中心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起实施。